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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洪汇新材:2024年第三季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2024-10-30  

证券代码:002802            证券简称:洪汇新材          公告编号:2024-049




                   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季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根据《公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
股份》等规定,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通过回
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的公司股份不享有参与利润分配等权利。因此本次享有可参
与利润分配权的股份总数为178,471,986股(以公司现有总股本182,301,990股剔除
回购专户上已回购股份3,830,004股)。在保证“分配比例不变”的原则下,公司
将按照既定方案进行利润分配。

    公司2024年第三季度权益分派(即2024年度中期分红,下同)方案已获2024
年10月25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
过,本次权益分派方案实施在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无需再次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权益分派事宜公告如下:

    一、股东大会授权及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情况

    1、公司于2024年5月24日召开了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及2024年中期现金分红规划的议案》,授权董事会在公司满足
现金分红条件,且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持续发展的情况下,结合未分配利润与
当期业绩等因素综合考虑,制定2024年具体的中期(半年报或三季报)分红方案,
派发现金红利总金额不超过当期净利润。本次分红方案无需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公司于2024年10月25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
第六次会议,均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中期分红预案的议案》。具体方案为:
拟以未来权益分派时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数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已回购股份
数后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1.200000元(含税),
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本次现金分红后的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以
后年度分配。
    如在预案公布之日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因可转债转股、回购股
份、股权激励授予股份回购注销、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回购注销等致使公司总股本
发生变动的,公司拟以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的原则,相应调整分配总额,具体金额
以实际派发时为准。

    3、本次权益分派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

    4、本次实施的权益分派方案符合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范围,与公司第
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一致;

    5、 本次实施的权益分派方案距离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
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6、截至目前,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共计持有公司股份3,830,004股。

    二、权益分派方案

    本公司 2024 年第三季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剔除已回购股
份 3,830,004 股后的 178,471,986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1.200000 元人
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通过深股通持有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QFII、RQFII
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 10 股派 1.080000 元;持有首发
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
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
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
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 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
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
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0.240000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
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0.120000元;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4年11月5日,除权除息日为:2024年11月6
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2024年11月5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
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A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2024
年11月6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序号       股东账号                股东名称

          1        02*****635                项洪伟

                                  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
          2        08*****610
                                    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24年10月28日至登记日:2024年11
月5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
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六、关于除权除息价的计算原则及方式

       鉴于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上的已回购股份不参与2024年第三季度权益分
派,公司本次实际现金分红的总金额=实际参与分派的股本总数×分派比例,即
178,471,986股×0.12元/股=21,416,638.32元。因公司已回购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
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实施权益分派前后公司总股本不变,现金分红总额分摊到
每股的比例将减小,因此,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计算除息价时,按总股本折算每
10股现金红利(含税)=现金分红总额/公司总股本×10=21,416,638.32元
/182,301,990股×10≈1.174789元(保留六位小数,最后一位直接截取,不四舍五
入)。综上,公司2024年第三季度权益分派实施后的除息价按照上述原则及计算
方式执行,即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的除息价=股权登记日收盘价-0.1174789元/股
(保留七位小数)。

    七、咨询机构

   咨询地址: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东港镇新材料产业园民祥路1号

   咨询联系人:李专元、周雯

    咨询电话:0510-88721510

    咨询传真:0510-88723566

    八、备查文件

    1、登记公司确认有关分红派息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2、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3、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四年十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