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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丰元股份: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东丰元化学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总结报告书2024-05-10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山东丰元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山东丰元化学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
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075 号)核准,山东丰元化学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丰元股份”)于 2021 年向安徽金通新能源汽车二期
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等特定投资者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32,561,505 股,发行
价格为每股 13.82 元。截至 2021 年 5 月 26 日,公司实际已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32,561,505 股,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 449,999,999.10 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
( 不 含 税 ) 人 民 币 8,667,478.94 元 后 , 实 际 募 集 资 金 净 额 人 民 币
441,332,520.16 元。上述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验证,出具了大信验字[2021]第 3-10001 号《验资报告》。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于 2021 年 6 月 25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中泰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泰证券”或“保荐机构”)担任本次非公开发行股
票的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止。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
因丰元股份尚有部分募集资金未使用完毕,保荐机构对丰元股份募集资金管理
与使用情况的督导义务延长至募集资金使用完毕之日止。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丰元股份 2021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已使用
完毕,中泰证券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等有关规定,
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1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
法律责任。

    2、保荐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
任何质询和调查。

    3、保荐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
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泓晟国际中心 17 层
法定代表人         王洪
保荐代表人         陈春芳、仓勇

    三、公司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山东丰元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A 股股票简称       丰元股份
A 股证券代码       002805.SZ
上市时间           2016 年 7 月 7 日
法定代表人         赵晓萌
注册资本           28,006.2508 万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           枣庄市台儿庄区东顺路 1227 号
办公地址           枣庄市台儿庄区经济开发区玉山路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非公开发行股票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21 年 6 月 25 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中泰证券作为丰元股份 2021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中泰证券及
保荐代表人所做的主要保荐工作如下:

    (一)尽职推荐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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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公司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
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
组织公司及其它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答复,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
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核查,并与中国证监会
进行专业沟通;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提交推荐股票上市所要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持续督导阶段

    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
保荐业务》等规定,在公司股票发行后持续督导公司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
信息披露等义务,主要包括:

    1、督导公司规范运作,关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情况;

    2、督导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审阅信息披露相关文件;

    3、督导公司合规使用与专户储存募集资金;

    4、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完善保证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

    5、持续关注公司是否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

    6、持续关注并督导公司及其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相关承
诺;

    7、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控股股东相关人员进行持续督导培
训;

    8、定期对上市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期
间现场检查报告等相关文件。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公司未发生重大事项并需要保荐机构处理
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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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一)尽职推荐阶段

    公司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及发行上市推荐工作,能够及时提供
本次发行所需的文件、材料及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材料、信息的真
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的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持续督导阶段

    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同
时应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现场
检查、募集资金核查等督导工作,为保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便利。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公司聘请的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在尽职推荐、持续督导期间,能够尽职开展
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工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出具相关报告,提供专业的
意见和建议,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核查工作及持续督导相关工作。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于公司持续督导期间
与保荐工作相关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及时审阅,督导公司严格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在持续督导期间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及临时公告,确
保各项重大信息披露及时、准确、真实、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事项。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通过审阅相关资料、现场检查等多种方式,对持续督导期内公司
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情况进行了核查。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前述持续督
导期内,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3 号——保荐业务》等文件的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


                                  4
使用,严格遵守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并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
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
形。

       十、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截至本保荐总结报告书出具日,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已使用完毕。保荐机构
不存在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十一、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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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东丰元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陈春芳                   仓   勇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

                                 王   洪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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