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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恒久: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4-05-18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恒久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植德京(会)字[2024]0057号


致:苏州恒久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以下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以下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及苏州恒久光电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称“恒久科技”)章程的有关规定,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以下

称“本所”)指派律师出席恒久科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股东大

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真实性、合法

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及重大遗漏。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

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

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和《股东大会规则》第

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

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1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恒久科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定召集。

2024年4月27日,恒久科技在巨潮资讯网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苏州

恒久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前述通知载

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

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以及会议的投票方式、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

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地址及联系人等事项。

    2.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现场会议于2024年5月17日下午在公司会议室召开。



    经查验,恒久科技董事会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恒久科技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并已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

地点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恒久科技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恒久科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定召集

并发布公告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恒久科技董事会。



    2. 根据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签名、网络投票结果并经合理查验,亲自或委托代

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10名,代表股份数

110,894,450股,占恒久科技股份总数的41.2554%。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

人员还有恒久科技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恒久科技章程的规定,资格合法有效。
                                   2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为恒久科技已公告的会议通知

中所列出的各项议案。本次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关于<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股份109,395,926股,反对1,498,300股,弃权224股,同意股份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 6487%,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2)审议《关于<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股份109,395,926股,反对1,498,300股,弃权224股,同意股份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 6487%,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3)审议《关于<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股份109,395,926股,反对1,498,300股,弃权224股,同意股份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 6487%,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4)审议《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股份109,261,926股,反对1,632,300股,弃权224股,同意股份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279%,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5)审议《关于<2023年年度报告>及<2023年年度报告摘要>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股份109,395,926股,反对1,498,300股,弃权224股,同意股份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 6487%,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6)审议《关于续聘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2024年度

审计机构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股份109,395,926股,反对1,498,300股,弃权224股,同意股份
                                   3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 6487%,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7)审议《关于2023年度计提信用减值准备和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股份109,395,926股,反对1,498,300股,弃权224股,同意股份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 6487%,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8)审议《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股份109,395,926股,反对1,498,300股,弃权224股,同意股份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 6487%,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9)审议《关于<公司董事2024年度薪酬(津贴)方案>的议案》

    本议案关联股东余荣清、兰山英、余仲清回避表决。

    经表决,同意股份144,000股,反对1,498,300股,弃权224股,同意股份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670%%,本项议案未获通

过。



    (10)审议《关于<2024年度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股份109,395,926股,反对1,498,300股,弃权224股,同意股份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 6487%,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11)逐项审议《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的议案》(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逐项表决)

    11.01 《选举余荣清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经表决,同意股份109,301,944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8.5639%,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11.02 《选举兰山英女士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经表决,同意股份109,301,944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
                                   4
股份总数的98.5639%,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11.03 《选举余仲清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经表决,同意股份109,301,944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8.5639%,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11.04 《选举林仕昇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经表决,同意股份109,301,944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8.5639%,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12)逐项审议《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

议案》(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逐项表决)

   12.01 《选举方世南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经表决,同意股份109,301,944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8.5639%,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12.02 《选举林开涛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经表决,同意股份109,301,944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8.5639%,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12.03 《选举李建康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经表决,同意股份109,301,944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8.5639%,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13)逐项审议《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

监事的议案》(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逐项表决)

   13.01 《选举高钟先生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经表决,同意股份109,301,944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
                                  5
股份总数的98.5639%,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13.02 《选举杨晓斗先生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经表决,同意股份109,301,944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8.5639%,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2.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恒久

科技对相关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披露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

的会议记录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恒久科技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会议主持

人签署;会议决议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恒久科技董事签署。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恒久科技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恒久科技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

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方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恒久科技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

                              (以下无正文)




                                   6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恒久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龙海涛




                                              经办律师:

                                                           王月鹏




                                                           王树娟




                                                  2024 年 5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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