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恒久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植德京(会)字[2024]0057号 致:苏州恒久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以下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以下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及苏州恒久光电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称“恒久科技”)章程的有关规定,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以下 称“本所”)指派律师出席恒久科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股东大 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真实性、合法 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及重大遗漏。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 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 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和《股东大会规则》第 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 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1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恒久科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定召集。 2024年4月27日,恒久科技在巨潮资讯网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苏州 恒久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前述通知载 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 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以及会议的投票方式、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 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地址及联系人等事项。 2.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现场会议于2024年5月17日下午在公司会议室召开。 经查验,恒久科技董事会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恒久科技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并已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 地点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恒久科技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恒久科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定召集 并发布公告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恒久科技董事会。 2. 根据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签名、网络投票结果并经合理查验,亲自或委托代 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10名,代表股份数 110,894,450股,占恒久科技股份总数的41.2554%。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 人员还有恒久科技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恒久科技章程的规定,资格合法有效。 2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为恒久科技已公告的会议通知 中所列出的各项议案。本次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关于<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股份109,395,926股,反对1,498,300股,弃权224股,同意股份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 6487%,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2)审议《关于<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股份109,395,926股,反对1,498,300股,弃权224股,同意股份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 6487%,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3)审议《关于<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股份109,395,926股,反对1,498,300股,弃权224股,同意股份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 6487%,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4)审议《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股份109,261,926股,反对1,632,300股,弃权224股,同意股份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279%,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5)审议《关于<2023年年度报告>及<2023年年度报告摘要>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股份109,395,926股,反对1,498,300股,弃权224股,同意股份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 6487%,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6)审议《关于续聘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2024年度 审计机构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股份109,395,926股,反对1,498,300股,弃权224股,同意股份 3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 6487%,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7)审议《关于2023年度计提信用减值准备和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股份109,395,926股,反对1,498,300股,弃权224股,同意股份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 6487%,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8)审议《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股份109,395,926股,反对1,498,300股,弃权224股,同意股份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 6487%,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9)审议《关于<公司董事2024年度薪酬(津贴)方案>的议案》 本议案关联股东余荣清、兰山英、余仲清回避表决。 经表决,同意股份144,000股,反对1,498,300股,弃权224股,同意股份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670%%,本项议案未获通 过。 (10)审议《关于<2024年度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股份109,395,926股,反对1,498,300股,弃权224股,同意股份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 6487%,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11)逐项审议《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的议案》(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逐项表决) 11.01 《选举余荣清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经表决,同意股份109,301,944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8.5639%,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11.02 《选举兰山英女士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经表决,同意股份109,301,944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 4 股份总数的98.5639%,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11.03 《选举余仲清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经表决,同意股份109,301,944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8.5639%,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11.04 《选举林仕昇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经表决,同意股份109,301,944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8.5639%,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12)逐项审议《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 议案》(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逐项表决) 12.01 《选举方世南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经表决,同意股份109,301,944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8.5639%,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12.02 《选举林开涛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经表决,同意股份109,301,944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8.5639%,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12.03 《选举李建康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经表决,同意股份109,301,944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8.5639%,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13)逐项审议《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 监事的议案》(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逐项表决) 13.01 《选举高钟先生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经表决,同意股份109,301,944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 5 股份总数的98.5639%,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13.02 《选举杨晓斗先生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经表决,同意股份109,301,944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8.5639%,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2.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恒久 科技对相关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披露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 的会议记录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恒久科技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会议主持 人签署;会议决议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恒久科技董事签署。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恒久科技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恒久科技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 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方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恒久科技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 (以下无正文) 6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恒久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龙海涛 经办律师: 王月鹏 王树娟 2024 年 5 月 17 日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