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墙股份:红墙股份:舆情管理制度2024-10-08
为提高广东红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各
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
股价、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和公司的合
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广东红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杂志、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
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舆情信息的分类: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
动,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变动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公司成立应对舆情处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
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董事会秘书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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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应对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
对外发布的相关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制定舆情信息的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舆情工作组的舆情信息采集设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对媒体信
息的管理,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跟踪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舆情信息及时上报董
事会秘书。
公司及子公司其他各职能部门等作为舆情信息采集配合部门,主要
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
(二)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过程中发
现的舆情情况;
(三)其他舆情及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公司及子公司各职能部门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
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
迅速行动,快速制定相应的媒体危机应对方案。
(二)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
对外宣传工作,严格保证一致性,同时要自始至终保持与媒体的真诚沟通。在
不违反相关规定的情形下,真实真诚解答媒体疑问、消除疑虑,以避免在信息
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三)勇敢面对、主动承担。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应表现出勇敢面
对、主动承担的态度,及时核查相关信息,积极配合做好相关事宜。
(四)系统运作、化险为夷。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应有系统运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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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识,化险为夷,塑造良好社会形象。
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并作出快速反应,公司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在知
悉各类舆情信息后应立即报告董事会秘书。
(二) 公司董事会秘书在知悉上述舆情后,应第一时间调查、核实、确认
舆情的有关情况,如为重大舆情除向舆情工作组组长报告外,还应当向舆情工
作组报告,必要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一般舆情的处置:一般舆情由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根据舆
情的具体情况灵活处置。
重大舆情的处置:发生重大舆情,舆情工作组组长应视情况召集
舆情工作组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董事会办公室和相关部门
同步开展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舆情工作组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措施控
制传播范围。
(一)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
(二)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情况。
(三)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充分发
挥投资者热线和“互动易”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发声。
做好疏导化解工作,减少投资者误读误判,防止网上热点扩大。
(四)根据需要通过官网等渠道进行澄清。各类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按照深圳证券交
易所有关规定发布澄清公告。
(五)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可采取发
送律师函、诉讼等措施制止相关媒体的侵权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
益。
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负有
保密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
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公司有权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相应处分和经济处罚;引发公司舆情的,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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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将从重处理并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相关当事人法律责任的权利。
公司信息知情人或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
义务,如擅自披露公司信息,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或
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
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
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
任的权利。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
为准。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广东红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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