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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郑中设计: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4-02-24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郑中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二月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郑中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郑中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下称

“《股东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接受深圳

市郑中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

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发

表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为 召 开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 公 司 董 事 会 于 2024 年 2 月 8 日 在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会议的召开方

式、召开时间和召开地点,对会议议题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说明了股东有权

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明确了会议的登记方法、有权出席会议

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和《深

圳市郑中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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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2 月 23 日下午 14:00 在深圳市福田区卓越时代广场 4 楼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

    公司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2 月
23 日上午 9:15 至 9:25、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2 月 23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下称“《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召集。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

东大会的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列席人员的资格

    1、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0 人,代

表股份 176,392,892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64.8398%。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0 人,代表股份 176,392,892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64.8398%。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

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在有效时间内未有股东参加网络投票。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公司聘请的有关中

介机构之外,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

现场会议。

    经验证,上述人员均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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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共审议如下议案:

1. 《关于选举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的各项子议案逐项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1)《选举郑忠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得票数 176,392,892,表决结果为当选。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得票数 420,470。

(2)《选举 KEN WEIJIAN HU(胡伟坚)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得票数 176,392,892,表决结果为当选。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得票数 420,470。

(3)《选举刘云贵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得票数 176,392,892,表决结果为当选。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得票数 420,470。

(4)《选举邱小维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得票数 176,392,892,表决结果为当选。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得票数 420,470。

2. 《关于选举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的各项子议案逐项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1)《选举李斐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得票数 176,392,892,表决结果为当选。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得票数 420,470。

(2)《选举傅文波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得票数 176,392,892,表决结果为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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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得票数 420,470。

    (3)《选举丁明明女士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得票数 176,392,892,表决结果为当选。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得票数 420,470。

    3. 《关于选举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本议案的各项子议案逐项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1)《选举宋伟东先生为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得票数 176,392,892,表决结果为当选。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得票数 420,470。

    (2)《选举陈家燕女士为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得票数 176,392,892,表决结果为当选。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得票数 420,470。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对所有提案进行了书面投票表决,按《公司章程》

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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