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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路畅科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4-09-30  

证券代码:002813          证券简称:路畅科技        公告编号: 2024-044




                   深圳市路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或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二、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2024年09月30日    14:00

(2)网络投票:2024年09月30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09月30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09月30日
09:15至15:00任意时间段。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路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室(广东省深圳市
南山区海天一路11号软件产业基地5栋C座9楼901室)

(三)会议召集人:深圳市路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四)投票方式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社会公众
股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五)会议主持人:董事长 唐红兵先生
(六)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

 三、 会议出席情况

(一)股东出席会议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27 人,代表股份 67,146,317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55.955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3 人,代表股份
2,107,21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56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14
人,代表股份 65,039,1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4.1992%。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25 人,代表股份 2,370,417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75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12 人,代表股份
1,915,31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961%;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13 人,代表股份 455,1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792%。

(二)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

(三)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

四、 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
事项并撤回申请文件的议案》
    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向湖南中联重科智能高空作业机械有限公司股东购买
其合计持有的湖南中联重科智能高空作业机械有限公司 99.53%股权并发行股份
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本次重组”)。
    本次重组自启动以来,公司及相关各方积极推动本次重组的各项工作,按照
相关规定履行信息保密及披露义务。鉴于本次重组事项自筹划以来,市场环境较
本次重组筹划之初发生较大变化,为切实维护上市公司和广大投资者利益,经审
慎研究,公司决定终止本次重组,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撤回本次重组相关申请文
件。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为本议案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370,01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4951%;
反对 158,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1858%;弃权
33,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319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178,11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8875%;反对 158,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6.6866%;弃权 33,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259%。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终止本次重组相关事宜的议案》

    为保证公司合法、高效地处理本次重组终止相关事宜,根据相关法律、行政
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股东大会授权
董事会(并同意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全权办理与本次重组终止有关
一切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监管部门的要求及股
东大会决议,制定、实施终止本次重组的具体方案;
   2、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监管部门的要求,根
据具体情况,与交易对方谈判,签署、修改、补充、递交、呈报、执行与终止
本次重组有关的一切协议、合同、承诺函或其他文件;
   3、办理向证券监管部门申请撤回本次重组相关申请文件事项,根据证券监
管部门的要求制作、修改、报送相关文件资料;
   4、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允许范围内,办
理与终止本次重组有关的其他事项;在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的范围内,同意公
司董事会转授权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与终止本次重组有关的文件、协议、
报告等,向相关监管机构报送相关文件并办理相关手续;
   5、本次授权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6,937,71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893%;
反对 188,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801%;弃权
20,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30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161,81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1999%;反对 188,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7.9353%;弃权 20,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648%。

五、 律师见证情况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刘洪羽、方诗雨
  (三)结论性意见: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
资格;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 备查文件

   1、《深圳市路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路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路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四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