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达技术:关于拟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2024-09-14
证券代码:002815 证券简称:崇达技术 公告编号:2024-067
崇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崇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9 月 13 日召开的第五
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
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注册资本变更情况
2021 年 3 月 11 日,公司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债券简称:崇达转 2)开始
进入转股期,2024 年 4 月 11 日-2024 年 9 月 12 日期间,公司累计转股数量为 159
股,相应增加了公司注册资本及股本。
鉴 于 上 述 原 因 , 公 司 拟 将 注 册 资 本 由 1,081,249,511 元 人 民 币 变 更 为
1,081,249,670 元人民币。
二、修改《公司章程》部分内容情况
鉴于公司股本、注册资本发生变化,同时根据最新发布的《公司法》、《上市公
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公司
结合自身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情况如下: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081,249,670
1,081,249,511 元。 元。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081,249,511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081,249,670 股,全
股,全部为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部为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 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
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 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公司
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 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任何资助。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公
司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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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取得本公司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
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
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六条 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向其他股东转
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后(主动退市除外),
让,也可以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公司章程对股份转
公司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进行
让有限制的,其转让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
转让。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
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
起 1 年内不得转让。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
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
监督管理机构对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
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
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含优先股股份)及
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含优先股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
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
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
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
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
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申报离任六个月后
有的本公司股份;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
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
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
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
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
50%。
50%。
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出
质的,质权人不得在限制转让期限内行使质权。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 ……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
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 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
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 ……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
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
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
效。
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
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
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
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
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 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
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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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
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 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
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 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
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 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
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 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
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 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股东的利益。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
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四十条 禁止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代持上
市公司股票。
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本上市公司的股
新增
份,因公司合并、质权行使等原因持有的,不得行使所
持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并应当及时处分本上市公司股
份。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
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
决算方案;
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亏损方案;
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议;
(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
司形式作出决议;
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八)修改本章程;
(十)修改本章程;
(九)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
(十)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出决议;
(十一)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项;
(十二)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十三)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
(十六)因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
项;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四)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十六)因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议。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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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
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议: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
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
东请求时;
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其他情形。
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 第四十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 时股东大会,独立董事行使该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
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
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 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
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 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
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 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
理由并公告。 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 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
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 向公司提出提案。
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 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
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 人。临时提案应当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召集
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 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
容。 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 的除外。
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 股东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 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
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 增加新的提案。
作出决议。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二
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
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 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
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
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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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 ……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
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在
收到请求之日起十日内作出是否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
的决定,并书面答复股东。
第七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
和特别决议。 第七十六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 决议。
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
上通过。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
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上通过。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第九十六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
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力;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
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
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
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执行期满未逾5年;
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
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
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
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
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
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
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
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
3年;
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
偿;
未满的;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
罚,期限未满的;
容。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
他内容。
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
除其职务。
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
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九十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第九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
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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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
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
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 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
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 (五)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
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交易,应当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董事会或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 者股东会决议通过;
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
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 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但是,有下列情形
有; 之一的除外: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1、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 2、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公
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司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五条 公司可以在董事任职期间为董事
因执行公司职务承担的赔偿责任投保责任保险。
新增 公司为董事投保责任保险或者续保后,董事会应
当向股东会报告责任保险的投保金额、承保范围及保
险费率等内容。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
行职务的,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二十五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
第一百二十七条 本章程第九十六条关于不得担
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公司高级管理
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八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
九条(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公司
第九十八条(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
高级管理人员。
时适用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五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
第一百三十七条 本章程第九十六条关于不得担
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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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
第一百四十五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监
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1人。监事会主席
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1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
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
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
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
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
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
……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
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
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
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
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罢免的建议;
……
……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
……
第一百四十五条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
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
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过半数监事通过。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百五十四条 ……
第一百五十二条 ……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 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
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 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
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 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
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 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
亏损。 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 公积金。
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
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 ……
(六)利润分配应履行的审议程序: (六)利润分配应履行的审议程序:3、公司对留
3、公司对留存的未分配利润使用计划安排 存的未分配利润使用计划安排或原则作出调整时,应
或原则作出调整时,应重新报经董事会、监事会 重新报经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大会按照上述审议程
及股东大会按照上述审议程序批准,并在相关提 序批准,并在相关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调整的原因,
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调整的原因,独立董事应当 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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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
…… (七)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
(七)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 的研究论证程序和决策机制:
配政策的研究论证程序和决策机制: 3、公司董事会制定具体的利润分配预案时,应遵
3、公司董事会制定具体的利润分配预案时, 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
应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 预案中应当对留存的当年未分配利润的使用计划安排
策;利润分配预案中应当对留存的当年未分配利 或原则进行说明,独立董事应当就利润分配预案的合
润的使用计划安排或原则进行说明,独立董事应 理性发表独立意见。
当就利润分配预案的合理性发表独立意见。 4、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在定期报告中公告利润分配
4、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在定期报告中公告利 预案,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
润分配预案,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公司董事会未 分配预案的,应当征询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并在定
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征询独立董事和 期报告中披露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监事的意见,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独立董 ……
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 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公司指定公开信息披露报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公司指定公开 刊及网站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
信息披露报刊及网站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
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 违反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
担保。 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七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条第
十八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 (一)、第(二)项情形的,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
存续。 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
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条第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七十
(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
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
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
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
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
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
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
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
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义务人未
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
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
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注:1、因《公司法》(2023 年修订)不再区分“股东会”(有限公司)和“股东大会”(股份公司),
故将本章程中的“股东大会”修改为“股东会”,因不涉及实质性变更以及修订范围较广,不进行逐条列示。
2、因增加第四十条和第一百零五条,其他条款序号相应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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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提请股东大会授权经营管理层全权负责向有关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备案登记等所有相关手续,并按照登记机关或其他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的审批
意见或要求进行必要的调整。
上述拟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后方可生效,拟修订的《公司章程》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
三、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崇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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