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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中科: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4-06-29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六月




北京  上海  深圳          广州      武汉     成都  重庆         青岛  杭州          南京  海口  东京  香港  伦敦  纽约  洛杉矶  旧金山                              阿拉木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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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 20 号院正大中心 3 号南塔 22-31 层 邮编:100020
      22-31/F, South Tower of CP Center, 20 Jin He East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l00020, P.R. China
             电话/Tel : +86 10 5957 2288 传真/Fax : +86 10 6568 1022/1838 www.zhonglun.com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律顾问,受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

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

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

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

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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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发表意

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

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

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见证律师通过现场及视频方式参加会议并进行见证。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本所律师对公

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一)2024 年 6 月 11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召开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二)公司于 2024 年 6 月 12 日在指定媒体发布了《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合称“《会

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方

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审议议案、现场会议登记

办法、现场会议联系方式等内容。会议通知内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

董事会召集,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根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签名表、身份证明,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 名。有关的授权委托书已于本次股东大会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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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前置备于会议召开地点。经本所律师见证,股东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及其它相关

文件符合形式要件,授权委托书有效。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已在公司制作的签名表

上签名。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均为股权登记日登

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6 月 28 日(星期五)15:00 在北京市海淀

区阜成路 67 号银都大厦公司会议室。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2024 年 6 月 28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6 月 28 日上午 9:15 至下

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

    (一)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4 年 6 月 21 日。经查验,出席公司本次股

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 名,代表股份 84,281,170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3444%。经核查,上述股东均为 2024 年 6 月 21 日股权登

记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

在册并持有公司股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

直接投票的股东共有 5 名,代表股份 37,867,5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7351%。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共 4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297,5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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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列席会议的人员

    除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外,

列席会议的人员包括部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其参会资

格合法、有效。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各项议案逐项进行了审议和表

决。

    (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表决

时按照《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计票、监票;表决票经清点后当场公布。出席现场会议的

股东及其代理人未对现场投票的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三)经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表决结果

如下:

    1. 《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 122,140,570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9934%;反对 8,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66%;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289,400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97.2773%;反对 8,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股东所持股份的 2.722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

    本所律师认为,《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获得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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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中小投资者”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

公司股份高于 5%股份的股东。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

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经见证律师、本所负责人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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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   责   人:                         经办律师:                 好

                     张学兵                               何尔康



                                            经办律师:                好

                                                          孙   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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