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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方中科:关于调整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公告2024-07-13  

证券代码:002819     证券简称:东方中科    公告编号:2024-071


            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7 月 12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一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
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同意对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调整。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0 年 4 月 28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与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 年
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相关
议案。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上述相关议案并发表
同意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29 日披露了上述事项。
    2、2020 年 5 月 13 日,中国科学院控股有限公司出具《关于同
意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施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的批复》(科资发股字〔2020〕55 号),原则同意东方中科
实施本次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3、2020 年 4 月 29 日至 2020 年 5 月 8 日,公司通过公司全体员
工邮箱将公司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及职位予以公示。截止公示期满,
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人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任何异议。2020 年 5
月 9 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4、2020 年 5 月 15 日,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关于<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
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同时,公司
根据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核查情况,披露
了《关于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
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20 年 5 月 15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四
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
意见,监事会对首次授予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再次
进行了核实。
    6、2020 年 7 月 23 日,公司发布了《关于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司完成向 28
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 195.95 万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手续,首次
授予价格 11.71 元/股,首次授予股份的上市日期为 2020 年 7 月 24
日。
    7、2020 年 7 月 28 日,公司发布了《关于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期权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司完成向 40
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 187 万份股票期权的授予登记手续,首次授予价
格 23.41 元/份,首次授予登记完成日为 2020 年 7 月 28 日。
    8、2021 年 4 月 28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和第
四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0 年股票期权与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监事会对授予的预
留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此
发表了独立意见;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同意公司回购注销 2 名因个人原因离职的激励对象获授但尚未解锁
的限制性股票 79,700 股,其中回购注销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45,000 股,回购价格为 11.71 元/
股。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其中《关于回购注销
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于 2021 年 7 月 12 日由公司召开的 2021 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述限制性股票已于 2021 年 8 月 20
日完成回购注销。
    9、2021 年 4 月 29 日至 2021 年 5 月 10 日,公司通过公司全体
员工邮箱将公司本次拟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及职位予以公示。截
止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人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任何异
议。2021 年 5 月 11 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 2020 年股票期权
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
况说明》。
    10、2021 年 6 月 24 日,公司发布了《关于 2020 年股票期权与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司完
成向 10 名激励对象预留授予 25 万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手续,授
予价格 16.05 元/股,预留授予股份的上市日期为 2021 年 6 月 25 日。
    11、2021 年 6 月 24 日,公司发布了《关于 2020 年股票期权与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司完成
向 7 名激励对象预留授予 14.00 万份股票期权的授予登记手续,预留
授予价格 32.10 元/份,预留授予登记完成日为 2021 年 6 月 24 日。
    12、2021 年 10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
第五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0 年股票
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议案》,同意对《2020 年股票期权与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考核指标进行调整,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
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该议案于 2021 年 11 月 16 日由公司召开的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13、2022 年 7 月 15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
第五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0 年股票期
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同意对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
行调整,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 23.41 元/份调整为 23.20 元
/份,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 32.10 元/份调整为 31.95 元/份;
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部分股票期权的公告》,同意公司注销 2 名因个人原因离职的激励对
象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9 万份,2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绩效考核
结果导致第一个行权期不能行权的股票期权 0.5940 万份,本次合计
拟注销股票期权数量 9.5940 万份。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
独立意见。其中回购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于 2023 年 2 月 27 日由
公司召开的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述股票期权已
于 2023 年 11 月 20 日完成注销。
    14、2022 年 7 月 15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
第五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关于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解除限售期的行权/解除
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意根据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
董事会的相关授权,为符合行权/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行权/
解除限售事宜。本次符合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 38 人,可行权的
期权数量为 58.1460 万份;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 27 人,
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63.1785 万股。关联董事郑大伟对相
关议案已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本次解除限
售的股份已于 2022 年 8 月 1 日上市流通。本次股票期权已采取自主
行权模式,实际可行权期限为 2022 年 8 月 25 日(含)至 2023 年 7
月 28 日(含)。
    15、2023 年 6 月 8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
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关于 2020 年股票期权与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解除限售期的行权/解
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意根据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对董事会的相关授权,为符合行权/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行
权/解除限售事宜。本次符合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 7 人,可行权
的期权数量为 7.00 万份;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 10 人,
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12.50 万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
了独立意见。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已于 2023 年 6 月 26 日上市流通。
本次股票期权已采取自主行权模式,行权期限为 2023 年 6 月 26 日
(含)至 2024 年 6 月 24 日(含)。
    16、2023 年 7 月 14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
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关于 2020 年股票期权与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解除限售期的行权/解
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意根据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对董事会的相关授权,为符合行权/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行
权/解除限售事宜。本次符合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 37 人,可行权
的期权数量为 57.0900 万份;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 27
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63.1785 万股。关联董事郑大伟
对相关议案已回避表决。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已于 2023 年 7 月 25 日
上市流通。本次股票期权已采取自主行权模式,实际可行权期限为
2023 年 9 月 8 日(含)至 2024 年 7 月 26 日(含);审议通过《关于
注销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公
告》,同意公司注销 1 名因个人原因离职的激励对象获授但尚未行权
的股票期权 3.35 万份。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其中回购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于 2023 年 8 月 3 日由公司召开的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述股票期权已于 2023 年 11
月 20 日完成注销。
    17、2023 年 8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
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0 年股票
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同意对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
行调整,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 23.20 元/份调整为 23.14 元
/份,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 31.95 元/份调整为 31.89 元/份。
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18、2024 年 6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
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关于 2020 年股票期权
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解除限售期的行权/
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意根据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对董事会的相关授权,为符合行权/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
行权/解除限售事宜。本次符合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 7 人,可行
权的期权数量为 7.00 万份;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 10 人,
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12.50 万股。
    二、本次调整事由及调整结果
    (一)调整事由
    2024 年 6 月 25 日,公司披露了 2023 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公司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300,594,037 股
剔除回购专户上已回购股份 3,247,000 股、部分业绩承诺方未完成
2022 年度业绩承诺应补偿而未补偿股份 50,722,504 股及全部业绩承
诺方未完成 2023 年度业绩承诺应补偿的限售股份 8,098,872 股后的
总股本 238,525,661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 0.30
元人民币,并确定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4 年 6 月 28 日,
除权除息日为:2024 年 7 月 1 日。
    根据公司《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
规定,公司应对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
期权行权价格进行调整。
    (二)调整结果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
格的调整方法如下:
    派息: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
的行权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董事会拟将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调整如下:
    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23.14-0.03=23.11 元/份。
    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31.89-0.03=31.86元/份。
    根据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属于授
权范围内事项,经公司董事会通过即可,无需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
期权行权价格进行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
性影响。
    四、监事会关于调整事项发表的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由于公司实施了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相关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拟对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调整,此次调
整符合相关股权激励计划以及相关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
的情况。因此,监事会同意对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调整。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本次调整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
必要的批准,根据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
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调整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
励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的导致加速行权或提前解除限售的情形或
降低行权价格或授予价格的情形,本次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
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备查文件
    1、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
    2、第六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
    3、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相关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