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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方中科: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2024-08-02  

证券代码:002819      证券简称:东方中科    公告编号:2024-080


            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8月1日15:0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年8月1日;
    ①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8月1日9:15-
9:25,9:30-11:30和13:00-15:00;
    ②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8月1
日9:15至2024年8月1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 67 号银都大厦公司
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的方式召开。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
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
准。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郑大伟先生
    6、股权登记日:2024 年 7 月 25 日
    7、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8、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下同)共计 179 名,
合计持有股份 115,724,91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1240%。
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175 名,代表股份 1,777,491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009%。
    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
的股东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
    (1)现场会议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共 2 名,
代表股份 76,208,84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7645%;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出席会议的股
东共 177 名,代表股份 39,516,07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3595%。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
议,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会议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会议进行逐项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购买董监高责任险的议案》
    关联股东郑大伟先生、常虹先生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 115,193,01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8101%;反对 198,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23%;弃权 20,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7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558,291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6680%;反对 198,80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1843%;弃权 20,4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477%。
    本议案获得的同意票数已达到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已获通过。
    议案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
财务资助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15,421,247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7376%;反对 292,471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527%;弃权 11,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00 股),占出
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473,82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2.9158%;反对 292,471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4541%;弃权 11,2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301%。
    本议案获得的同意票数已达到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已获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本次
股东会的人员、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
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
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会议备查文件
    1、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