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东方中科: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2024-11-16  

证券代码:002819       证券简称:东方中科   公告编号:2024-096

            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11月15日15:0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年11月15日;
    ①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 15日
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②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
15日9:15至2024年11月15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 67 号银都大厦公司
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的方式召开。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
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
准。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郑大伟先生
    6、股权登记日:2024 年 11 月 7 日
    7、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8、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下同)共计 255 名,
合计持有股份 115,204,06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8811%。
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251 名,代表股份 1,292,640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363%。
    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
的股东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
    (1)现场会议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共 3 名,
代表股份 76,341,42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7650%;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出席会议的股
东共 252 名,代表股份 38,862,64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1160%。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
议,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会议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会议进行逐项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15,081,567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8937%;反对 53,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64%;弃权 69,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9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170,14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5233%;反对 53,50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388%;弃权 69,0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5.3379%。
    本议案获得的同意票数已达到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已获通过。
    议案 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14,685,767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5501%;反对 503,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373%;弃权 14,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774,34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9.9038%;反对 503,80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9745%;弃权 14,5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1217%。
    本议案获得的同意票数已达到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已获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本次
股东会的人员、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
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会议备查文件
    1、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