裕同科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4-01-16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一月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裕同科技”或“公司”)的委托,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本所”)就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
格、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
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及《深圳市裕同包
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经办律师(“本所律师”)以视频会议的方
式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依照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规定,对裕同科技提
供的与题述事宜有关的法律文件及其他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查、验证。同时,本
所律师还审查、验证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审查、验证的其他
法律文件及信息、资料和证明,并就有关事项向裕同科技有关人员进行了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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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在前述审查、验证、询问过程中,本所律师得到裕同科技如下承诺及保证:
其已经提供了本所认为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完整、真实、准确、合法、
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件或口头证言,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
原件一致。
本法律意见仅供裕同科技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被其他任何人用于
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裕同科技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
披露资料予以公告。
本所及本所律师具备就题述事宜出具法律意见的主体资格,并对所出具的法
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章、规范性文
件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题述事宜
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 裕同科技本次股东大会由 2023 年 12 月 28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
会议决定召集。2023 年 12 月 29 日,裕同科技董事会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zse.cn/)、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和《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上刊登发布了《深圳市裕同包装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通
知的公告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到并超过十五日。上述通知载明了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出席会议对象,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
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以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的登记
办法、联系地址及联系人等事项;同时,通知中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题内容进行
了充分披露。
2.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1 月 15 日(星期一)下午 14:30 在深圳
市宝安区石岩街道石龙社区石环路 1 号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裕同科技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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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事长王华君先生主持。
4.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
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1 月 15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1 月 15 日上午 9:15—下午 15:00。
经本所律师查验,裕同科技董事会已按照《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并
已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
地点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裕同科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经本所律师查验,裕同科技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于 2023 年 12 月 28 日
召开,决定召集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裕同科技第五届董事会是本次股
东大会的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列席人员的资格
1.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出席现场会议
及 参 加 网 络投 票 的 股东 ( 含 股东 代 理 人) 共 计 69 人 , 代 表有 表 决 权股 份
697,037,279 股,占裕同科技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4.9089%。
2. 出席、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裕同科技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
3. 本所律师以现场及视频的方式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查验,上述人员均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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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现场会议履行
了全部议程并以书面方式表决,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网
络投票按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段,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
票全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提高公司 2023 年度至 2025 年度现金分红比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697,037,27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其中,出席会议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52,638,617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 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
本议案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00.00%,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裕同科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
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无副本,经本所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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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本页为《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胡铁军 董龙芳
经办律师:
邓鑫上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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