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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宏泽: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4-09-10  

证券代码:002836                证券简称:新宏泽          公告编号:2024-041


                       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或修改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4 年 9 月 9 日(星期一)15: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 年 9 月 9 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9 月 9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
时间为:2024 年 9 月 9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上梅林理想时代大厦四楼会议
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副董事长孟学女士。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7、会议出席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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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40 人,代表股份 149,435,240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64.859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149,104,800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64.7156%。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8 人,代表股份 330,44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1434%。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38 人,代表股份 330,440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3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38 人,代表股份 330,44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1434%。

    除上述公司股东外,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经理及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由北京市君泽君(深圳) 律师事务所的章思琴律师、高巧儿律师出席了本次
现场会议,对本次会议进行了现场见证。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
了表决:

   1、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49,419,64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96%;
反对 1,03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7%;弃权 14,56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
0.009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14,84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2814%;反对 1,03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123%;弃权 14,56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062%。

   2、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法定代表人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49,398,91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57%;
反对 11,03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4%;弃权 25,296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1,53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169%。

   本议案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即以特别决议的方式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君泽君(深圳) 律师事务所的章思琴律师、高巧儿律师对本次会议进
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
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
的审议议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亦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备查文件

    1、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君泽君(深圳) 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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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此公告。

                   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9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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