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统股份: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年1月)2024-01-09
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人员”)的提名管理制度,优化董事会组
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浙江华统肉制品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
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拟定
公司董事和高管人员的选拔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管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
进行遴选、审核。
第三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的董事是指正副董事长、董事,高管人员是指董
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
管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
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
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
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本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如委员人数
不足三名,董事会应根据本工作细则第四至六条的规定增补新的委员。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下设提名工作组,专门负责提供公司有关经营方面的
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负责筹备提名委员会会议并执行提名委员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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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决议。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
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管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高管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高管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建立董事和高管人员储备计划并随时补充更新;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
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
定;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
议,否则,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管人员人选。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
的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管人员的当选条件、选举程序和任职期限,
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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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董事、高管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
高管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工作组可在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交流市场等
广泛搜寻董事、高管人员人选,然后提交提名委员会;
(三)提名委员会在决策前应当搜集初选人员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
的工作经历、全部职称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提名委员会负责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
事、高管人员人选;
(五)提名委员会根据董事、高管人员的任职条件,对提名工作组提出的
人选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管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管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
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应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
持。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
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可采取
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工作组成员可列席提名委员会会议,必须时提名委
员会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管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经董事会批准,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
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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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
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时间为十年。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
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
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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