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840 证券简称:华统股份 公告编号:2024-057 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4 年 5 月 15 日(星期三)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 年 5 月 15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5 月 15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 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5 月 15 日上午 9:15 至 2024 年 5 月 15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地点:浙江省义乌市北苑街道西城路 198 号公司会议室。 3、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朱俭军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 33 人,代表股份 365,651,025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9.0624%。 其中:通过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331,959,656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3.6204%。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 29 人,代表股份 33,691,369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5.4421%。 现场会议由董事长朱俭军先生主持,公司相关董事、监事、公司董事会秘书 及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指派的律师出席了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 次股东大会,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指派的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 具了法律意见。 二、 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 案: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65,650,92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33,691,509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7%;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0.000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65,650,92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33,691,509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7%;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0.000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65,650,92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33,691,509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7%;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0.000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65,650,92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3,691,509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7%;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00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65,650,92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3,691,509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7%;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00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已经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2/3以上表决同意通过。 6、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激励对象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 票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3,691,50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7%;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33,691,509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7%;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0.000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关联股东华统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华俭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及浙江精智企业管 理有限公司对本议案回避表决。华统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公司股份 187,046,405 股, 上海华俭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持有公司股份 132,200,000 股,浙江精智企业管理有 限公司持有公司股份 12,713,011 股。 本议案已经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 2/3 以上表决同意通过。 7、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3,691,50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7%;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33,691,509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7%;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0.000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关联股东华统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华俭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及浙江精智企业管 理有限公司对本议案回避表决。华统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公司股份 187,046,405 股, 上海华俭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持有公司股份 132,200,000 股,浙江精智企业管理有 限公司持有公司股份 12,713,011 股。 8、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65,650,92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33,691,509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7%;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0.000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9、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3,691,50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7%;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33,691,509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7%;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0.000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关联股东华统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华俭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及浙江精智企业管 理有限公司对本议案回避表决。华统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公司股份 187,046,405 股, 上海华俭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持有公司股份 132,200,000 股,浙江精智企业管理有 限公司持有公司股份 12,713,011 股。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聂海鳞、张丹青律师现场见证,并 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 召开程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网络投票细则》等法 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表决结 果为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5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