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 广州视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零二四年一月 北京总部 电话: (86-10) 8519-1300 上海分所 电话: (86-21) 5298-5488 广州分所 电话: (86-20) 2805-9088 深圳分所 电话: (86-755) 2939-5288 传真: (86-10) 8519-1350 传真: (86-21) 5298-5492 传真: (86-20) 2805-9099 传真: (86-755) 2939-5289 杭州分所 电话: (86-571)2689-8188 成都分所 电话: (86-28) 6739-8000 青岛分所 电话: (86-532)6869-5000 大连分所 电话: (86-411) 8250-7578 传真: (86-571)2689-8199 传真: (86-28) 6739 8001 传真: (86-532)6869-5010 传真: (86-411) 8250-7579 海口分所 电话: (86-898)3633-3401 香港分所 电话: (852) 2167-0000 纽约分所 电话: (1-212) 703-8702 硅谷分所 电话: (1-888) 886-8168 传真: (86-898)3633-3402 传真: (852) 2167-0050 传真: (1-212) 703-8720 传真: (1-888) 808-2168 西雅图分所 电话: (1-425) 448-5090 www.junhe.com 传真: (1-888) 808-2168 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视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广州视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州视源电子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中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以下简称“中国法律、法规”,“中国”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 地区,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仅指大陆地区)以及《广州视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广州视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的有关规定,就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 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表决结 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 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的事实及本所对该事 实的了解,并仅就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中国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而不对除前 述问题之外的任何其他事宜发表任何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被 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委派律师列席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 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相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在本所律师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 文件进行核查的过程中,本所假设: 1. 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的所有签署、盖章及印章都是真实的,所有作为正本提交 给本所的文件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2. 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所述的全部事实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3. 提供予本所之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 得恰当、有效的授权; 2 4. 所有提供予本所的复印件是同原件一致的,并且这些文件的原件均是真实、准 确、完整的; 5. 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的所有资料是完整、充分、真实的,并且不存 在任何虚假、隐瞒或重大遗漏的情况。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一) 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以及 2024 年 1 月 3 日在《证 券时报》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下同)刊载的《广州视源电子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 公司董事会已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作出决议,并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 形式通知了公司股东,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 (二) 《股东大会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召集 人、会议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和会议审议事项等内容, 《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 根据公司于 2024 年 1 月 9 日在《证券时报》以及巨潮资讯网刊载的《关 于取消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部分议案并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 告》(以下简称“《调整提案公告》”),单独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王毅然提出增加 本次股东大会临时提案。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 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以公告形式发出了股东大会补充通 知,本次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1 月 19 日下午 14:00 在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云埔四路 6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除现场 会议外,公司还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 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1 月 19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 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1 月 19 日 9:15—15:00。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 时间、地点、方式与《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一致。 (五)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主持,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 基于上述,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 二、 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 3 (一) 根据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4 人,总共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为 390,557,28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5.6953%。 (二)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统计数据和所作的确认,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 7 人,总共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3,937,56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9876%。 (三)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1 人, 总共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404,494,84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7.6829%。 (四)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五) 根据《股东大会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董事会作为本 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基于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 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出席现场 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就列入《股东大会通知》以及《调整提案公 告》的议案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提出新议案的情形,公 司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同时,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 (二)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合并统计的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 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 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 选举王洋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 393,969,99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份的 97.3980%。 本议案审议通过。 (2) 选举周开琪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 391,109,36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份的 96.6908%。 本议案审议通过。 (3) 选举王毅然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 404,391,98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46%。 4 本议案审议通过。 (4) 选举黄正聪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 394,029,00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份的 97.4126%。 本议案审议通过。 (5) 选举于伟女士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 404,269,74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444%。 本议案审议通过。 (6) 选举杨铭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 404,391,98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46%。 本议案审议通过。 2. 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1) 选举刘运国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 404,469,94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38%。 本议案审议通过。 (2) 选举朱义坤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 404,469,94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38%。 本议案审议通过。 (3) 选举黄继武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 404,468,37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35%。 本议案审议通过。 3. 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第五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1) 选举陈辉先生为第五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同意 404,444,14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75%。 本议案审议通过。 (2) 选举林伟畴先生为第五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同意 403,869,18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453%。 本议案审议通过。 5 4.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董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404,469,94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38%; 反对 24,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62%;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份的 0%。 表决结果:本议案审议通过。 5. 关于第五届监事会监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404,469,94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38%; 反对 10,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6%;弃权 14,5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4,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6%。 表决结果:本议案审议通过。 6.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404,469,94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38%; 反对 10,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6%;弃权 14,5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4,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6%。 表决结果:本议案审议通过。 7. 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404,469,94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38%; 反对 10,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6%;弃权 14,5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4,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6%。 表决结果:本议案审议通过。 8. 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404,469,94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38%; 反对 10,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6%;弃权 14,5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4,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6%。 表决结果:本议案审议通过。 9. 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404,469,94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38%; 反对 10,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6%;弃权 14,5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4,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6%。 表决结果:本议案审议通过。 10. 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6 表决情况:同意 404,469,94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38%; 反对 10,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6%;弃权 14,5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4,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6%。 表决结果:本议案审议通过。 11. 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404,469,94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38%; 反对 10,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6%;弃权 14,5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4,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6%。 表决结果:本议案审议通过。 12. 关于修订《子公司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404,469,94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38%; 反对 10,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6%;弃权 14,5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4,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6%。 表决结果:本议案审议通过。 基于上述,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由此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 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此作 出的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7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视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页) 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张 平 经办律师: 郭 曦 经办律师: 朱 园 园 2024 年 1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