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兴达: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4-03-22
同兴达(TXD) 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告(2024)
证券代码:002845 证券简称:同兴达 公告编号:2024-014
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会议无变更、取消、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没有出现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总经理万锋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4、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 2024 年 3 月 21 日下午 15:30。
网络投票日期、时间:2024 年 3 月 21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3 月 21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3 月 21 日
9:15-15:00 任意时间。
5、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同兴达(TXD) 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告(2024)
现场表决:股东本人出席现场会议或者通过授权委托方式委托他人出席现场
会议;
网络投票: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
(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
以在上述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
票、网络投票或者符合规定的其他投票方式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表决权出现
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6、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新澜社区布朗路 1 号银星智
界一期 2 号楼 16 层贵宾会议室。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0 人,代表股份 115,273,072 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的 35.192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6 人,代表股份 115,215,372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35.1747%。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57,7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176%。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57,800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0.017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1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
的 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57,7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176%。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管和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出
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同时见证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了现场见证。
同兴达(TXD) 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告(2024)
三、会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和网络投票表决方式表决,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提案 1.00 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全资子公司增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数 占比 股数 占比 股数 占比
115,268,172 99.9957% 4,900 0.0043% 0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数 占比 股数 占比 股数 占比
52,900 91.5225% 4,900 8.4775% 0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提案 2.00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 2024 年度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
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数 占比 股数 占比 股数 占比
115,215,372 99.9499% 57,700 0.0501% 0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数 占比 股数 占比 股数 占比
100 0.1730% 57,700 99.8270% 0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同兴达(TXD) 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告(2024)
提案 3.00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4 年拟向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数 占比 股数 占比 股数 占比
115,216,972 99.9513% 56,100 0.0487% 0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数 占比 股数 占比 股数 占比
1,700 2.9412% 56,100 97.0588% 0 0.0000%
表决结果: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四 、 律 师出具的法 律意见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林培伟、罗元清)认为,公司本次
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
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
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 、 备 查文件
1、 公 司 2024 年 第 一 次 临 时股 东 大 会 决 议
2、 北 京 德 恒 ( 深 圳)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的 《 法 律意 见 书 》 。
特此公告。
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3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