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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飞凯达:关于浙江今飞凯达轮毂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4-11-16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今飞凯达轮毂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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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今飞凯达轮毂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今飞凯达轮毂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今飞凯达轮毂股份
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
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以下简
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今飞凯达轮毂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
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
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
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
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公司已于 2024 年 10 月
31 日在巨潮资讯网上刊登《关于召开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将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议题、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
告,首次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本次股东大会
于 2024 年 11 月 15 日下午 14 点 30 分在浙江省金华市新宏路 1588 号浙江今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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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达轮毂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
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
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 人,持有公司股份数 190,768,548 股,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 31.866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系统取得的网络表
决结果显示,参加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57 人,持有公司股份数
1,150,14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1921%。据此,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59 人,持有公司股份数 191,918,69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 32.0582%。以上股东均为截至 2024 年 11 月 11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的内容

   1、《关于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上述提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公司将对中小投资者(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单独计票,并对计票结
果进行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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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锦天城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
会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合法合规,符合
《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以记名投票表
决方式对公告的议案进行了表决,现场投票按《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规则》
规定的程序进行并予以计票、监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
网络投票系统的投票平台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
司向公司提交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与会股东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91,424,83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股份总数的
99.7427%;反对 407,0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股份总数的 0.2121%;
弃权 86,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股份总数的 0.0452%。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656,286 股,反对 407,060 股,
弃权 86,800 股。

   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会议主持人签名。会
议决议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

   锦天城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
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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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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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今飞凯达轮毂股份有限

           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张晓剑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沈国权                                                               常玉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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