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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钧达股份:员工廉洁准则及管理制度2024-01-20  

                  海南钧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员工廉洁准则及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海南钧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廉洁建设,规范员工廉洁从业行为,增强员工廉洁自律意识,保持公司经营和
员工关系的纯洁性,促进公司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海南钧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合作商包括客户、供应商、渠道商、经销商、销售
商、广告商、工程合作商、物流商、咨询和项目合作单位等各类合作商及潜在
合作商。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财物包括金钱、实物以及其他可以用金钱计算数额
的财产利益,如含有金额的会员卡、代币卡、代币券、银行卡、旅游费用、提
供房屋装修等,具体数额以实际支付的资费为准。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特定关系人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
妹及其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
母等近亲属,以及其他有共同利益关系的人。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舞弊,是指公司员工利用职权职务和工作之便谋取
个人不正当利益,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及其他全体员工(以下统称“员工”)。


                             第二章      廉洁准则


    第七条       任何员工不得在工作往来时违规接受合作商的吃请、住宿、休
闲、娱乐、旅游和地方特产等业务招待,合作商组织会议和活动时统一为参会
人员安排的除外,包括:
    1.     不得要求或暗示合作商安排吃请,不得接受合作商安排的超标准吃
           请;
    2.     不得要求或暗示合作商安排住宿,不得接受合作商安排的超标准住
           宿。
    3.     不得要求或暗示合作商购买车票、机票;
    4.     不得要求或暗示合作商安排休闲娱乐或旅游活动,不得接受合作商安
           排的超标准休闲娱乐或旅游活动;
    5.     不得要求或暗示合作商提供地方特产,不得接受合作商提供的超标准
           地方特产;
    6.     不得要求或暗示合作商提供其他业务招待,不得接受合作商提供的其
           他超标准业务招待。
    上述规定的标准为单人单次金额不得超过100元,且任何员工每年接受合
作商的吃请、住宿、休闲、娱乐、旅游和地方特产等业务招待合计不得超过
1000元。
    第八条        任何员工不得参加合作商安排的各类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第九条        任何员工不得要求或接受合作商报销个人的消费费用。
    第十条        任何员工不得以象征性付费或其他交易形式优惠接受合作商提
供的财物和服务。
    第十一条 任何员工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受合作商给予的回扣、报酬、好处
费或其他非法所得,
    第十二条 任何员工不得以具有影响业务合作的控制权、支配权为由明示
或暗示合作商提供任何利益,包括:
    1.     采购人员以具有建立或终止合作权、订单分配权、物资定价权等为由
           向供应商谋取任何利益。
    2.     营销人员以具有建立或终止合作权、市场投入分配权等为由向合作商
           谋取任何利益。
    3.     研发人员以具有左右项目定点权、质量判定权、结算控制权为由向供
           应商谋取任何利益。
    4.     物流人员以具有运输路线安排权、运费确定权等为由向物流商谋取任
           何利益。
    5.     质量管理人员以具有物资质量判定权等为由向供应商谋取任何利益。
    6.     财务人员以资金承付的控制权、支配权为由向合作商谋取任何利益。
       7.   其他人员以某方面的控制权、支配权为由向合作商谋取任何利益。
       第十三条 任何员工不得借正常礼节往来的机会超标准(单次金额不得超
过200元)收受合作商赠送的礼金和礼品。
       第十四条 任何员工不得向合作商借款,特殊情况急需向合作商借款的按
以下方式处理:
       1.   因工作急需向合作商借款的,须事先报主管副总经理批准;
       2.   因个人救急需要向合作商借款的,须事先报主管副总经理批准。批准
            向合作商借款的所借款额须在一周内如数还清。
       第十五条 任何员工不得占有或占用合作商的各类工具、车辆、房屋等财
物,特殊情况确需向合作商借用财物的按以下方式处理:
       1.   因工作需要偶尔借用合作商财物的,须提前与对方做好协调沟通,1
            个月内累计借用时间超过3天以上的须报主管副总经理批准。
       2.   因私事需偶尔借用合作商财物的,须提前与对方做好协调沟通,并向
            对方支付足额使用费,1个月内累计借用时间超过3天以上的须报主管
            副总经理批准。
       第十六条 任何员工不得串通合作商伪造和使用各类虚假资料、资质骗取
公司利益,或明知对方存有虚假信息而故意隐瞒不报。
       第十七条 任何员工不得以投资或其他任何形式参与合作商的经营、分
红、提成。
       第十八条 任何员工不得安排其特定关系人在合作商的单位工作或挂名领
薪。
       第十九条 任何员工不得默许纵容或授意特定关系人收受合作商赠送的财
物。
       第二十条 任何员工不得将物资采购、产品销售、发布工程项目及其他各
类业务交给特定关系人负责,不得明示或暗示公司相关部门将业务交给特定关
系人负责。
       第二十一条    除上述明确规定外,严禁任何员工利用职权职务和工作之
便,从公司合作商及其他利益相关方处谋取其他任何不正当利益。


                             第三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长领导公司廉洁工作,督促管理层建立公司范围
内的廉洁从业环境,建立健全包括预防舞弊在内的内部控制体系。
       第二十三条    公司各级管理层负责其职权范围内廉洁工作的实施和监
督。
       第二十四条    公司稽查部负责公司廉洁工作的监督和调查,具体包括:
       1.   不定期客户访问;
       2.   受理、登记相关舞弊举报;
       3.   组织舞弊案件的调查;
       4.   监督廉洁工作的实施;
       5.   其他相关事宜。


                               第四章   调查程序


       第二十五条    公司鼓励实名举报,员工及与公司直接或间接发生业务关
系的社会各方可通过举报电话、电子邮箱、信函等各种途径举报公司员工实际
或疑似舞弊案件的信息。
       第二十六条    稽查部接到举报后应进行登记,并进行调查核实。举报牵
涉公司高管层的,调查前应向公司董事长报告。
       第二十七条    在进行内部稽查中若发现舞弊行为,稽查人员须取得被稽
查对象的舞弊证实性材料,及时将相关舞弊材料进行登记。
       第二十八条    稽查部应与公司内/外聘审计师建立信息沟通渠道,随时获
取其在相关审计中发现的舞弊案件线索,及时登记和调查核实。
       第二十九条    稽查部进行调查,公司其他职能部门应予以配合。稽查部
可视需要聘请外部审计等中介机构协助。
       第三十条     反舞弊案件调查结束后,对确实构成舞弊行为的,由稽查部
按第五章规定提出责任追究意见并报董事长批准。
       第三十一条    调查处理后的舞弊案件相关材料由稽查部负责立卷归档。


                         第五章    责任追究和补救措施


       第三十二条    公司对员工的舞弊行为进行责任追究,其中包括领导责任
和直接责任。
    第三十三条     员工的廉洁情况应作为其业绩考核、任用、晋升和奖惩的
重要依据之一。
    第三十四条     任何员工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本制度规定的,不
予发放年度绩效薪酬与奖励;若当年绩效薪酬与奖励已发放的,将予以追回。
    第三十五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
本制度的规定的,公司可按规定程序提请董事会、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撤
换其董事或监事职务;其他任何员工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本制度规定
的,公司可依法解除其劳动合同。
    第三十六条     任何员工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本制度的规定,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应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
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七条     发生舞弊案件后,公司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对受影响的
业务单位的内部风险控制进行评估并改进。


                          第六章   预防和控制


    第三十八条     公司倡导诚信正直的企业文化,营造廉洁的企业文化环
境,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多种方式:
    1.   管理层坚持以身作则,并以实际行动带头遵守法律法规及公司各项制
         度和规范、建立健全各类反舞弊内控机制和制度。
    2.   公司的反舞弊政策和程序及有关措施应在公司内部以多种形式进行宣
         传或培训,确保员工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的培训。
    3.   鼓励员工在公司日常工作和经营业务中遵纪守法和从事遵守诚信道德
         的行为,帮助员工正确处理工作中发生的利益冲突、不当利益诱惑。
    4.   将公司反舞弊工作制度以适当形式广泛告知与企业直接或间接发生业
         务关系的利益相关方,包括外部相关方(客户,供应商,监管机构和
         股东),向其传递公司反舞弊工作的相关信息及要求。
    5.   公开披露重大舞弊事件的处理结果,让广大员工充分认识事件的危害
         性,引以为戒。
    6.   公司鼓励针对不道德行为和非诚信行为进行实名或匿名举报,并对提
         供有价值举报线索的人员进行一定奖励。


                        第七章   对举报人的保护


    第三十九条     受理举报、登记、审批或负责舞弊案件调查处理的所有人
员应当忠于职守,勤政廉洁,保守秘密,遵守以下规定:
    1.   严禁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单位、住址等相关信息;
    2.   不得向被调查部门或被调查人出示举报信等涉及举报人个人信息的材
         料;
    3.   所办舞弊案件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
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监管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不一致的,依照
有关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监管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
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监管规则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法律、
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监管规则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本制度实施之日起,公
司原《员工廉洁准则及管理制度》自动失效。


                                        海南钧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四年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