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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钧达股份: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2024-01-20  

                海南钧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海南钧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战略发
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
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与资本运作决策效率和决策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
理办法》、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监管规则等有关法
律法规以及《海南钧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
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下称“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
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由三名以上的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名,并由董事会以
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召集人/委员会主席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
第三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的具体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决定是否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根据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对公司重大新增投资项目的立项、可行性研
究、对外谈判、尽职调查、合作意向及合同签定等事宜进行研究,并决定是否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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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董事会审议;
    (三)对公司发行股票、公司债券等重大融资事项进行研究,并决定是否提
交董事会进行审议;
    (四)对公司合并、分立、清算,以及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
究并决定是否提请董事会审议;
    (五)在上述事项提交董事会批准实施后,对其实施过程进行监控和跟踪管
理;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战略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查
决定。战略委员会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结果以提案形式提请
董事会审议。
       第九条 召集人/委员会主席职责:
    (一)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委员会的工作;
    (三)签署委员会有关文件;
    (四)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委员会工作;
    (五)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证券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
监管规则、本议事规则及董事会要求履行的或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委员的主要职责:
    (一)按时出席委员会会议,就会议讨论事项发表意见,并行使表决权;
    (二)提出委员会会议讨论的议题;
    (三)为履行职责可列席或旁听本公司有关会议和进行调查研究及获得所需
的报告、文件、资料等相关信息;
    (四)充分了解委员会的职责以及其本人作为委员会委员的职责,熟悉与其
职责相关的公司的经营管理状况、业务活动及发展情况,确保其履行职责的能力;
    (五)充分保证其履行职责的工作时间和精力;
    (六)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证券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
监管规则、本议事规则及董事会要求履行的或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    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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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每年根据召集人/委员会主席的提议不定期召开会议,
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委员会主席主持,召集人/委
员会主席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必要时也可以
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管人
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监管规则、
《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会议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
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细则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其中有关 H 股的事项,
自公司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H 股)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挂牌上市之日
起实施。本细则实施之日起,公司原《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自动失效。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
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监管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有关法
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监管规则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
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监管规则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法律、法规、公司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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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海南钧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四年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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