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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钧达股份: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2024-01-20  

                     海南钧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海南钧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
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香港联
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下称“《上市规则》”)、《上市规则》附录十四(下称
“《企业管治守则》”)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监管规则等
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海南钧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
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下称“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海南钧达新能源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下称“本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职责是对公司董事(包括
独立非执行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选择标准和程序向董事会提出
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在内的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
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高管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
书、财务负责人、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监管规
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或以上的董事组成, 独立非执行董事应过半数。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三分之一以上董事会成员联合提名,并由董事
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委员会主席一名,由独立非执行董事担任,由董事会
任命及罢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主席不能或不履行职责时,由二分之一以上
委员共同推举一名独立非执行董事代行其职责。选举委员提案通过后,新任委员在董事
会会议结束后立即就任。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 可以连选连任。期间
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或应当具备独立非执行董事身份
的委员不再具备《公司法》、《公司章程》及《上市规则》等规定的独立性,则自动失去
委员资格。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去委员
职务,辞职报告中应当就辞职原因以及需要由公司董事会予以关注的事项进行必要说明。
提名委员会委员在失去资格或获准辞职后,由董事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上述第四至第六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补充委员的任职期限截至该委员担任董事或
独立非执行董事的任期结束。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上
市规则》等规定不得任职的情况,否则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

建议:

   (一)研究及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考

虑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文化、教育背景以及职业经验;

   (二)提名或者任免董事,向董事会提出提名意见,对公司董事(尤其是董事长)

候选人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三)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尤其是总经理)候选人

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四)审核独立非执行董事的独立性;

   (五)至少每年一次检讨董事会的架构、人数及组成(包括技能、知识及经验方面),

并就任何为配合本公司策略而拟对董事会作出的变动向董事会提出建议。评价董事会下

属各委员会的结构,并推荐董事担任相关委员会委员,提交董事会批准;

   (六)建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储备计划并随时补充更新;

   (七)对董事的工作情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提出董事(包括主席及行政总

裁)更换、重新委任或继任的意见或建议;

   (八)制定并在适当情况下审核、执行董事会不时采纳的董事会成员多元化政策,

审议实现目标的进展,并将其审议的相关政策或其摘要披露在公司年度报告中;
   (九)法律、行政法规、《上市规则》、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的相关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

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有权在其单方面认为必要时行使董事会赋予的任一职权。提名
委员会有权在其认为必要时决定委托猎头公司协助寻找合格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候
选人。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建议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其中,董
事候选人的提名经董事会审议后,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应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称“香港联交所”)
网站及公司网站上公开其职权范围,解释其角色及董事会转授予其的权力。
    第十二条    召集人/委员会主席职责:
    (一)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委员会的工作;
    (三)签署委员会有关文件;
    (四)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委员会工作;
    (五)法律、行政法规、《上市规则》、公司证券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的相关监管规则、本议事规则及董事会要求履行的或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    委员会委员的权利和义务如下:
    (一)按时出席本委员会会议,就会议讨论事项发表意见,行使投票权;
    (二)提出本委员会会议讨论的议题;
    (三)为履行职责可列席或旁听公司有关会议和进行调查研究及获得所需的报告、
文件、资料等相关信息;
    (四)充分了解本委员会的职责以及本人作为委员会委员的职责,熟悉与其职责相
关的公司经营管理状况、业务活动和发展情况,确保其履行职责的能力;
    (五)充分保证其履行职责的工作时间和精力;
    (六)法律、行政法规、《上市规则》、公司证券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的相关监管规则、本议事规则及董事会要求履行的或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主席或(如其缺席)提名委员会之另一名成员(必须为独立
非执行董事)须出席本公司的年度股东大会,并响应股东就提名委员会的活动及责任作
出的提问。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上市规则》的规
定,对公司承担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提名委员会会议提出的建议或提议必须符合法律、
法规、《公司章程》及《上市规则》的要求。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
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管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
议后提交董事会审议。若董事会拟于股东大会上提呈议案选任某人是为独立非执行董事,
有关股东大会通告所随附的致股东通函及/或说明函中,应该列明用以物色该名人士的
流程、董事会认为应选任该名人士的理由以及他们认为该名人士属独立人士的原因;如
果候任独立非执行董事将出任第四家(或以上)上市公司的董事,董事会认为该名人士
仍可投入足够时间履行董事责任的原因;该名人士可为董事会带来的观点与角度、技能
及经验;及该名人士如何促进董事会成员多元化。
    第十七条 委员会主席认为必要、半数以上的委员会委员提议或董事长建议时,可
以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召集人提议不定期召开会议, 会议通知及会议材料应于
会议召开前三天送达全体委员。全体委员一致同意时,可以豁免提前通知时间的要求。
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非执行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其中一名委员
必须为独立非执行董事;不能出席的委员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和表决,委托
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并最
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会议主持人。委员未出席提名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
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
决或投票表决,必要时也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
当赞成票数和反对票数相等时,委员会主席有权多投一票。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可以现场会议、电话会议、视像会议、传阅文件、传真、
邮件等适当方式予以召开。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和外聘顾问
列席会议。列席会议人员可以就会议讨论事项进行解释或说明,非委员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向提名委员会提供充足资源以供履行其职责。如有必要,提名
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所发生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
关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监管规则、 公司章程》
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会议记录由公
司董事会秘书保存。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对审议的议案应形成清晰明确的结论,包括:通过、否决
或补充资料再议;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审议。
    第二十六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会议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除有
关法律、法规及/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外,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回避制度

    第二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个人或其直系亲属、或提名委员会委员及其直系亲属
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会议所讨论的议题有直接或者间接的利害关系时,该委员应尽快向提
名委员会披露利害关系的性质与程度。

    第二十八条 发生前条所述情形时,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在提名委员会会议上应当详
细说明相关情况并明确表示自行回避表决。但提名委员会其他委员经讨论一致认为该等
利害关系对表决事项不会产生显着影响的,有利害关系委员可以参加表决。公司董事会
如认为前款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参加表决不适当的,可以撤销相关议案的表决结果,要求
无利害关系的委员对相关议案进行重新表决。

    第二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在不将有利害关系的委员计入法定人数的情况下,对
议案进行审议并做出决议。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回避后提名委员会不足出席会议的最低法
定人数时,应当由全体委员(含有利害关系委员)就该等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等程
序性问题作出决议,由公司董事会对该等议案进行审议。

    第三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应写明有利害关系的委员未计入法定人
数、未参加表决的情况。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其中有关 H 股的事项,自公
司发行 H 股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挂牌上市之日起实施。本细则实施之日起,
公司原《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自动失效。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公司股票上市地
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监管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有关法
律、法规、《上市规则》、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监管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公司股票上市地
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监管规则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法律、法规、
《上市规则》、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监管规则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为准,并应尽快相应修改本细则,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海南钧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四年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