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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绿康生化:内部审计制度2024-12-11  

绿康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绿康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绿康生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
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不断提高企业运营的效率及效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
计工作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
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的主体系公司及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全资或控股子
公司等法律主体(以下简称“公司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内部控制和
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
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
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
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当保证内部控
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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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内审机构及人员


    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制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占
多数,并由会计专业的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内部审计部门,负责日常审计工作的组织实施,对
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和
监督。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配备相关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内部审计人员应
当具备下列理论知识和专业能力:
    (一)具有审计、会计、财务管理、经济、税收法规等相关专业理论知识;
    (二)熟悉相应的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
    (三)掌握内部审计准则及内部审计程序;
    (四)通晓内部审计内容及内部审计操作技术;
    (五)熟悉本单位生产经营及经济业务知识。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保持独立性,坚持客观公正、
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的原则。


    第十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职能部门、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
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审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审计部的工作。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依法审计、廉
洁奉公、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实事求是、保守秘密;与被审计对象或事项有利
害关系的,应当回避;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


                       第三章 内审机构及人员的职责与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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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
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
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
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
可举行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和评估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
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健全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
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
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
间的关系。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
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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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
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
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工作权限:
     (一)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生产、经营、财
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和其他相关文件、资料;
     (二)审核有关的报表、凭证、账簿、预算、决算、合同、协议等,以及检
查被审计单位有关生产、经营和财务活动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三)检查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四)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参加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五)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由公司相应
有权审批机构审定后发布实施;
     (六)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
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对公司提出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九)提出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规行为的建议。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
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
性进行评价。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通常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
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
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内部审计部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
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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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具体审计实施措施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根据自身经营特点和实际状况,制定公司内部控制自查
制度和年度内部控制自查计划。
    公司应当要求各内部机构(含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积极配合内部审计部
    门的检查监督,必要时可以要求其定期进行自查。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
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制度,并依据法律法规的
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内部审计部门可根据审计项目的业务性质和资
料的重要程度,确定审计档案保管期限,但最低不能少于 5 年。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每季度应当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至少报告一
次内部审计工作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向其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
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
当及时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一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
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将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
    集资金使用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
    为检
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
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
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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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人、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
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
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
取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
计。在审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
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予公司董
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
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涉及证券投资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针对证券投资行为建立专门内部
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
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
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
进行审计。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
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
计。在审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
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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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五)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二十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
计。在审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
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是否审议,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四)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
确;
     (五)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
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六)交易对手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七)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
评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公司利益。


       第二十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
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在审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时,
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是否与存
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人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二)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募
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
     (三)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
投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现象;
     (四)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有资金、使用闲置
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
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监事会和保荐人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发表意见(如适
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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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
实施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公司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
     (二)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信息的传递、审核、
披露流程;
     (三)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
保密责任;
     (四)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
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五)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是否指派专
人跟踪承诺的履行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
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
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
告形成决议。监事会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意见,保荐人或独立财务
顾问(如有)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在符合条件的媒体上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
价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另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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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
保留结论或者否定结论的鉴证报告(如有),或者指出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存在重大缺陷的,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当针对所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专项
说明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所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对该事项的意见;
     (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六章 监督管理与违规处理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建立内部审计部门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对内部审计人
员的工作进行监督、考核,以评价其工作绩效。


     第三十三条        对认真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内部
审计人员,由公司给予相应奖励;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
的内部审计人员,由公司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
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开展内部审计工作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由董事会责令限期纠正,并根据情节轻重,
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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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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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0 二四年十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