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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安奈儿: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2024年9月)2024-10-08  

深圳市安奈儿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二〇二四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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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深圳市安奈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
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
正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市安奈儿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应当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公司监事会应对本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
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音像及光盘
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的审核同意,并视重
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分支机构
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信
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其范围

    第六条 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七条 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范围和方针的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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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
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
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
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
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三)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四)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五)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六)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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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范围

    第八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
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或人员,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
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
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登记备案

    第九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内幕
信息知情人进行登记,如实、完整并及时记录、汇总在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
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名单,
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供公司自查和相关
监管机构查询。其中,涉及并购重组、发行证券、收购、合并、分立、回购股份

                                   4
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
照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
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
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重大事项进
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
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条 登记备案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董事会秘书应
在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同时登记备案。公司应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披露后五
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
少保存十年。

    第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
的姓名、职务、身份证号、知情日期、所属单位、知悉内幕信息地点、知悉内幕
信息方式、知悉内幕信息内容、通讯地址。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及其
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三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证券服务机构
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
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
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程序: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主要指各部门、机构负责
人)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
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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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
人登记表》,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所
填写的内容真实、准确;

    (三)董事会秘书核实无误后,按照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报备。


                        第五章 保密及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

    第十六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
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
专人报送和保管。

    第十七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
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
幕信息。

    第十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前,不得买卖公司股票,或
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第十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
行内幕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等活动给公司造成严重
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依据有关规定处罚相关责任人或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涉
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
及其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擅
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进行内幕交易或其他非法
活动而受到公司、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公司将把处罚结果报送深圳证监
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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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经合
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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