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隆雅图:关于北京元隆雅图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期和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项的法律意见书2024-10-31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元隆雅图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
期和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及注
销部分股票期权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十月
北京 上海 深圳 广州 武汉 成都 重庆 青岛 杭州 南京 海口 东京 香港 伦敦 纽约 洛杉矶 旧金山 阿拉木图
Beijing Shanghai Shenzhen Guangzhou Wuhan Chengdu Chongqing Qingdao Hangzhou Nanjing Haikou Tokyo Hong Kong London New York Los Angeles San Francisco Almaty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元隆雅图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期和预留授
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元隆雅图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元隆雅图文化传播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元隆雅图”或“公司”)委托,就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相关事宜担任专项法律顾问,并就本激励计划首
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期和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以下简称
“本次行权”)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以下简称“本次注销”)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
见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令第 148 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和《北京元隆雅图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北京元隆雅图文化传播股份
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等
有关规定,本所就元隆雅图本次行权、本次注销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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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本次行权、本次注销有关
的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在工作过程中,已得到元隆雅图的保证:即公司已向本所律师
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制作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和口头证
言,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完整和有效的,且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
之处。
2.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已经存在的事实
和《公司法》《证券法》等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3.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
师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元隆雅图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及主管部门
公开可查的信息作为制作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4.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
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
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行权、本次注销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
法律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和境外法律事
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会计、审计事项等内容时,均
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元隆雅图的说明予以引述。
6.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实行本次行权、本次注销所必备
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文件材料一同公开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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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7.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实行本次行权、本次注销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
书面同意,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章、规范性文
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公司
本次行权、本次注销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法
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行权、本次注销的批准和授权
1. 2022 年 10 月 18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北京元隆雅图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
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北京元隆雅图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2 年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及《关于提请召开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议案》,同意将本激励计划相关事项提交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大会审议。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 2022 年 10 月 18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北京元隆雅图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
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北京元隆雅图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实<北京元隆雅图文化传播股份有
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 2022 年 11 月 9 日,公司召开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本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北京元隆雅图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北京元隆雅图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
事会办理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4. 2022 年 11 月 9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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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意以 2022 年 11 月 9 日为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授
予日,向 35 名激励对象授予 445.00 万份股票期权。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
独立意见。
5. 2022 年 11 月 9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意以
2022 年 11 月 9 日为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授予日,
向 35 名激励对象授予 445.00 万份股票期权。
6. 2022 年 11 月 23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
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司已于 2022 年 11 月 22 日完成了公司 2022 年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所涉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登记工作,期权简称为“元隆 JLC3”,期权
代码为 037314。
7. 2023 年 6 月 13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
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
予部分的行权价格的议案》,同意将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股
票期权行权价格调整为 13.15 元/份。公司监事会进行了审核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8. 2023 年 10 月 23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的行权价格的议案》
《关于向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意将
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调整为 13.15
元/份;同意以 2023 年 10 月 23 日为公司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的授予日,向 9 名激
励对象授予 84.00 万份股票期权。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9. 2023 年 10 月 23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的行权价格的议案》
《关于向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且公司
监事会对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审核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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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10. 2023 年 11 月 22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注销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关
于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
案》,同意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
行权条件已经成就。由于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 2 名激励对象离职,所涉及的合
计 150,000 份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另由于激励对象中 12 人在绩效考核中未达
到优秀级别,公司将对其当年计划行权额度中未行权部分进行注销,共计 122,800
份。因此,本次激励计划 33 名激励对象中可行权人数为 32 名(其余 1 名本期考
核结果为不合格,可行权数为零,未达到行权条件),采用自主行权模式行权,
可申请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为 1,597,200 份,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0.72%。
11. 2023 年 11 月 22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注销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关
于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
案》,且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本次行权、本次注销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审核
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12. 2024 年 5 月 31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和第四届监
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
权价格的议案》,同意将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以及预留授予部
分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调整为 13.10 元/份。公司监事会对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和预留授予部分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调整进行了审核并发
表了核查意见。
13. 2024 年 10 月 30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
就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行权
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注销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
案》,同意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
行权条件已经成就。在本次考核期内,33 名激励对象中 2 人离职,所涉及的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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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获授但尚未行权的合计 132,000 份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另有 17 名激励对象在
绩效考核中未达到优秀级别(其中 5 人考核结果为良好,行权比例为 90%;12 人
考核结果为不合格,行权比例为 0%),所涉及的合计 550,200 份股票期权由公司
注销。综上,2022 年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中共计 682,200 份股票期权由公司注
销。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 33 名激励对象中可行权人数为 19 名,采用自主行权
模式行权,可申请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为 673,800 份,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0.26%。
同意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
就。1 名激励对象在绩效考核中未达到优秀级别(考核结果为良好,行权比例为
90%),所涉及的 2,800 份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 9 名激
励对象中可行权人数为 9 名,采用自主行权模式行权,可申请行权的股票期权数
量为 333,200 份,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0.13%。
14. 2024 年 10 月 30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
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
件成就的议案》《关于注销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
且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本次行权、本次注销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审核并发表
了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就本次行权、
本次注销事宜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现行监管要求下《管理办法》
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 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的基本情况
(一) 本次行权等待期的说明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分三期行权,
第二个行权期为自首次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为 2022 年 11 月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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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日,股票期权第二个等待期于 2024 年 11 月 8 日届满后,激励对象可以进行行权
安排,第二个行权期可行权数量占首次授予获授股票期权数量的 30%。
(二) 本次行权条件成就的说明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和第
四届监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
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出具的致同审字(2024)第 110A012411 号《北京元隆雅图文化传播股份有
限公司 2023 年度审计报告》以及公司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 2022 年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情况如下:
行权条件 成就情况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 日,公司未发生左侧所述
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情形,满足本项行权条件。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
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
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 日,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
选; 象未发生左侧所述情形,
满足本项行权条件。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
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
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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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行权条件 成就情况
(三)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根据致同会计师事务所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考核年度为 2022-2024 (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
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达到 致同审字(2024)第 110A
业绩考核目标作为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之一。首次 012411 号《北京元隆雅图
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期业绩考核目标为:以 2021 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20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2-2023 年累计净利润较基数 23 年度审计报告》、致同审
增长不低于 200%;或以 2021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 字(2023)第 110A011997
2022-2023 年 累 计 营 业 收 入 较 基 数 增 长 不 低 于 号《北京元隆雅图文化传
155%。 播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度审计报告》、致同审字(2
注:
022)第 110A010901 号《北
1、上述“净利润”指标以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损益 京元隆雅图文化传播股份
后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并剔除本期及 有限公司 2021 年度审计
其他股权激励计划及员工持股计划(若有)实施所 报告》及公司的确认,公司
产生的股份支付费用作为计算依据。 2023 年营业收入为 2,692,
2、上述“营业收入”指标以经审计的合并报表的营 016,491.79 元、2022 年营
业收入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业收入为 3,290,464,867.55
元,2021 年营业收入为 2,
285,823,534.35 元;2022-2
023 年累计营业收入较 20
21 年营业收入增长 161.7
2%,满足本项行权条件。
(四)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根据公司的确认, 名激励
激励对象个人考核按照公司制定的考核办法分年 对象因离职而不再具备本
进行考核,根据个人的绩效考评评价指标确定考评 次行权资格;12 名激励对
结果,原则上绩效评价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合 象的本期考核结果为“不
格、不合格四个档次。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合格”,可行权数为零,未
达到行权条件;剩余 19 名
考核 优秀 良好 合格 不合格 激励对象的年度绩效考评
评级 (A) (B) (C) (D) 结果为“优秀”、“良好”或
考评 “合格”,满足本项行权条
90> 80> 件。
结果 S≥90 S<70
S≥80 S≥70
(S)
个人
层面
100% 90% 80% 0
行权
比例
8
法律意见书
行权条件 成就情况
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若激励对象上一年
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达到优秀,则激励对象当年计
划行权的股票期权可全部行权;若激励对象上一年
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良好,则激励对象当年计划
行权的股票期权可行权 90%;若激励对象上一年
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合格,则激励对象当年计划
行权的股票期权可行权 80%;若激励对象上一年
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则激励对象当年计
划行权的股票期权全部不得行权。激励对象未能行
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
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已成就,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 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行权的基本情况
(一) 本次行权等待期的说明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股票期权分三期
行权,第一个行权期为自预留授予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
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日为 2023 年
10 月 23 日,股票期权第一个等待期于 2024 年 10 月 22 日届满后,激励对象可
以进行行权安排,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数量占预留授予获授股票期权数量的 40%。
(二) 本次行权条件成就的说明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和第
四届监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
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出具的致同审字(2024)第 110A012411 号《北京元隆雅图文化传播股份有
限公司 2023 年度审计报告》以及公司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 2022 年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情况如下:
9
法律意见书
行权条件 成就情况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 日,公司未发生左侧所述情
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形,满足本项行权条件。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
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
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 日,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
选; 未发生左侧所述情形,满足
本项行权条件。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
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
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
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根据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
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的考核年度为 2023- 殊普通合伙)出具的致同审
2025 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 字(2024)第 110A012411 号
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 《北京元隆雅图文化传播
之一。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业绩考核目标 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审
为:以 2021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2-2023 年累计 计报告》、致同审字(2023)
净利润较基数增长不低于 200%;或以 2021 年营 第 110A011997 号《北京元
业收入为基数,2022-2023 年累计营业收入较基 隆雅图文化传播股份有限
数增长不低于 155%。 公司 2022 年度审计报告》、
致同审字(2022)第 110A0
注:
10901 号《北京元隆雅图文
1、上述“净利润”指标以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损益 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后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并剔除本期 年度审计报告》及公司的确
认,公司 2023 年营业收入
10
法律意见书
行权条件 成就情况
及其他股权激励计划及员工持股计划(若有)实 为 2,692,016,491.79 元、202
施所产生的股份支付费用作为计算依据。 2 年营业收入为 3,290,464,8
2、上述“营业收入”指标以经审计的合并报表的营 67.55 元,2021 年营业收入
业收入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为 2,285,823,534.35 元;202
2-2023 年累计营业收入较 2
021 年营业收入增长 161.7
2%,满足本项行权条件。
(四)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根据公司的确认,9 名激励
激励对象个人考核按照公司制定的考核办法分 对象的年度绩效考评结果
年进行考核,根据个人的绩效考评评价指标确定 为“优秀”、“良好”或“合格”,
考评结果,原则上绩效评价结果划分为优秀、良 满足本项行权条件。
好、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具体情况如下表所
示:
考核 优秀 良好 合格 不合格
评级 (A) (B) (C) (D)
考评
90> 80>
结果 S≥90 S<70
S≥80 S≥70
(S)
个人
层面
100% 90% 80% 0
行权
比例
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若激励对象上一
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达到优秀,则激励对象当
年计划行权的股票期权可全部行权;若激励对象
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良好,则激励对象
当年计划行权的股票期权可行权 90%;若激励对
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合格,则激励对
象当年计划行权的股票期权可行权 80%;若激励
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则激
励对象当年计划行权的股票期权全部不得行权。
激励对象未能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
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已成就,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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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四、 本次注销的基本情况
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三十会议审议通
过的《关于注销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及公司的
确认,本次注销情况如下:
1. 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激励对象中:(1)2 名激励对象出现离职等《激励
计划》中规定的异动情形,公司对该 2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尚未行权的合计 132,000
份股票期权进行注销;(2)17 名激励对象因在绩效考核中未达到优秀级别(其中
5 人考核结果为良好,行权比例为 90%;12 人考核结果为不合格,行权比例为
0%),所涉及的合计 550,200 份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以上合计注销首次授予部
分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682,200 份。
2. 预留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激励对象中:1 名激励对象因在绩效考核中未达
到优秀级别(考核结果为良好,行权比例为 90%),所涉及的合计 2,800 份股票
期权由公司注销。以上合计注销预留授予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2,800 份。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注销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
规定。
五、 结论意见
1.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已就本次行权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
权,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期和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行权
条件已经成就,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2.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已就本次注销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
权,本次注销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3. 就本次行权、本次注销的相关事宜,公司尚需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办
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二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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