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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卫光生物: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4-12-14  

证券代码:002880              证券简称:卫光生物               公告编号:2024-043

                         深圳市卫光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议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2024 年 12 月 13 日 15:00。

    (2)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12 月 13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

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12 月 13 日 9:15 至 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深圳市光明区光明街道光侨大道 3402 号公司办公

楼 4 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等

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会议总体情况:公司总股本为 226,800,000 股,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

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106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为 168,780,618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4.4183%。其中,中小投资者共计 104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

权的股份 4,350,61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9183%。

    现场会议出席情况: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 名,

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164,430,1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5000%。

    网络投票情况: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共 103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

数合计为 4,350,51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182%。其中,通过网络投票

表决的中小投资者共 103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4,350,518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182%。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张战先生因出差在外不方便主持会议,

经公司过半数董事推举,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总经理郭采平女士主持,公司董事、

部分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的

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下列议案进行了表决,表

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 2024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本议案表决情况:同意 168,380,93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632%;反对 205,95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220%;弃权 193,73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14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950,93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0.8133%;反对 205,95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7338%;弃权

193,73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4.4529%。

    2.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5 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本议案表决情况:同意 168,343,32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409%;反对 228,05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351%;弃权 209,24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24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913,32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9.9488%;反对 228,05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2418%;弃权

209,24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8094%。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姓名:刘清丽、魏萌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卫光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2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