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设股份: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江苏中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4-05-21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
江苏中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中国 上海 北京西路 968 号嘉地中心 27 层 邮编:200041
电话: (8621) 5234-1668 传真: (8621) 5243-3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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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江苏中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中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中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现场
会议于 2024 年 5 月 20 日(星期一)在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兴阳路 1 号会议室召
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林琳
律师、陈杰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会议并见证。现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江苏中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
性和表决程序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是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必备法律文
件予以存档,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
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董事会已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即 2024 年 4
月 23 日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发布的通知载明了会议届次、召集人、会
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会议召开的日期和时间、会议召开方式、会议的股权登
记日、出席对象、现场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事项、参与网络投票的
具体操作流程等。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5 月 20 日(星期一)14:30 在江苏省无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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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滨湖区兴阳路 1 号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内
容与会议通知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
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5 月 20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00-3: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5 月 20 日
9:15-15:00。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以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
提供的数据,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3 人,代表股份 65,274,489 股,占公
司总股本的 41.800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0 人,代表股份 63,643,205 股,占公司总股本
的 40.7559%。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 人,代表股份1,631,284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0446%。
经验证,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以上通过网络
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
验证其身份。
2、出席及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及列席会议人员除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是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等。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出席及列席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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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全部议案,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相结合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全部议案进行表决。
综合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所有议案均获得通
过。具体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65,274,48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631,28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2、审议通过《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65,274,48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631,28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3、审议通过《2023 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65,274,48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631,28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4、审议通过《关于 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65,274,48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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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631,28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5、审议通过《关于 2024 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65,274,48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631,28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6、审议通过《关于 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65,274,48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631,28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7、审议通过《关于 2023 年度董事、监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65,274,48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631,28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8、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65,274,48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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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631,28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9、审议通过《关于预计 2024 年度公司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3,734,61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631,28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以上全部议案均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其中议案 9 关联股东无锡市
交通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已回避表决。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议案的表决票数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其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江苏中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
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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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江苏中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徐 晨 林 琳
陈 杰
2024 年 5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