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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弘宇股份:山东弘宇精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2024-04-18  

山东弘宇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山东弘宇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山东弘宇精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
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令第220号)、《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山东弘宇精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等其他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
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
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
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四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以下简
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十日通知全体独立董事,
不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三日通知全体独立董事。公司遭遇危机等特殊或紧急
情况,可以随时通过电话等其他口头方式通知全体董事、监事等相关人员,并于
董事会召开时以书面方式确认。

     第五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出席或委托出席方可举
行。如有需要,公司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议题涉及的相关人员可以列席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但非独立董事人员对会议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六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
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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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代表主持。

     第七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
决。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作出决议应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通过。

     第八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通过现场、通讯方式或现场与通讯相结合等方
式召开。

     第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
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
席。独立董事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
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十条 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

     (二)被委托人姓名;

     (三)代理委托事项;

     (四)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赞成、反对或弃权)以及未做具体指
示时被委托人是否可按自己意思表决的说明;

     (五)授权委托的期限;

     (六)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第十一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讨论审议,并经全体独立
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行使以下特别职权前应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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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
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通知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

     (三)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和联系方式;

     (四)发出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董事会办公室组织协调,会议应当按规定制
定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
签字确认。

     第十五条 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独立董事亲自出席和受托出席的情况;

     (五)关于会议程序和召开情况的说明;

     (六)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独立董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
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七)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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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在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中发表意见,意见类型包括同意、
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和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提出保留意见、
反对意见或者无法发表意见的,相关独立董事应当明确说明理由。所发表的意见
应当明确、清楚。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设会议档案,档案内容包括会议通知、会议
材料、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表决票、决议、经与会独立董事签字确
认的会议记录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会议档案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并提供所必需的工作条
件。公司应当保障独立董事召开专门会议前提供公司运营情况资料,组织或者配
合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
员支持,指定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

     公司应当承担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要求聘请专业机构及行使其他职权时所需
的费用。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
露有关信息。

     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
的情况进行说明时,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包括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山东弘宇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四年四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