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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弘宇股份:关于拟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2024-04-18  

证券代码:002890                    证券简称:弘宇股份              公告编号:2024-016


                       山东弘宇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变更注册资本及
         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东弘宇精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17日召开第四

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并

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事项

公告如下:

      一、拟变更注册资本情况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 2023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公

司 2023 年 12 月 31 日的股本 130,673,200 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3 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共计 39,201,960 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为

169,875,160 股,公司注册资本由 130,673,200 元变更为 169,875,160 元;同时,

根据最新修订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拟对现行的《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

      二、《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公司章程》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
        13,067.32 万元。                         16,987.52 万元。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3,067.32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6,987.52
  2     万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每股面值人民 万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每股面值人民
        币 1 元。                                币 1 元。
证券代码:002890              证券简称:弘宇股份              公告编号:2024-016


       第五十一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公司董事会 第五十一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公司董事会
       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 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
       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股东可以依据本章程的规定自行 监事会、股东可以依据本章程的规定自行
       召集股东大会。                       召集股东大会。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
       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 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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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
       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 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
       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
       书面反馈意见。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应说明理由并公告。           大会的,应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七十四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 第七十四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
       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 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
  4
       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 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
       职报告。                             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一百一十条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 第一百一十条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
       列基本条件:                         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 (一)根据法律、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
       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备相关法律、规范性文件所要求 (二)具备相关法律、规范性文件所要求
       的独立性;                           的独立性;
       (三)具备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 (三)具备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
  5
       关法律;                             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
       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须的工作经验;   必需的法律、会计或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
                                            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五)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 (六)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
       他条件。                             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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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三十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由三名
        第一百三十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由三名
                                               委员组成,委员均必须是不在公司担任高
        委员组成,委员均必须是公司董事,其中
                                               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多
        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审计委员会应至少有
                                               数。审计委员会应至少有一名委员是专业
        一名委员是专业会计人士,审计委员会的
                                               会计人士,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会
        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
                                               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
        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
                                               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审计委员会的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
                                               主要职责为:
  6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
        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
        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董
                                               (五)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董
        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二百 0 二条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需要需 第二百 0 二条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需要需
        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 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
        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 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
        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 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
        案需事先由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独立 案需事先由监事会发表意见,经监事会认
        意见,经独立董事及监事会认可后提交董 可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需经公司董事会
  7     事会审议,并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经出席股
        提交股东大会批准,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 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
        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为充分听 过。为充分听取中小股东意见,公司应当
        取中小股东意见,公司应当安排通过证券 安排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
        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等网络 票系统等网络投票方式为社会公众股东
        投票方式为社会公众股东参加股东大会 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提供便利。

注:因新增或删除部分条款,后续内容条款序号及引用条款序号顺延调整。

      除上述内容外,《公司章程》其余条款保持不变。本次修订《公司章程》的

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办理人员办理

后续工商备案手续,授权有效期限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次章程备
证券代码:002890          证券简称:弘宇股份                公告编号:2024-016


案办理完毕之日止。上述变更内容最终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内容为准。。




    特此公告。




                                         山东弘宇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4 年 4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