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三联: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4-08-16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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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哈尔滨三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哈尔滨三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哈尔滨三联药业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受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哈尔滨三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
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
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
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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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被
任何人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本所律师对公
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以
下简称“中国”,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
政区和台湾地区)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之规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
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7月31日在指定媒体发布了《哈尔滨三联药业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
(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本
次股东大会于 2024 年 8 月 15 日 15:30 时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董
事长秦剑飞先生主持。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8 月 15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8 月 15 日 9:15 至
15:00。经核查,公司董事会已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按照相关规定以公告方式通
知全体股东,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
的相关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24年8月12日。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共计118人,代表股份195,107,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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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总数的61.6669%。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的代理人共5名,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94,819,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5756%。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进行了审议。本次股东大会经审
议,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1.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2. 《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3. 《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4. 《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5. 《关于修订<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
制度>的议案》
6. 《关于独立董事离任及补选独立董事的议案》
7. 《关于拟出售公司股票资产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现场表决以
书面投票方式对议案进行了表决,其中第1项至第4项议案已经特别决议表决;本
次会议审议议案已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本次股东大会的所有议案均获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
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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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
(以下为本法律意见书的签字盖章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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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哈尔滨三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张学兵 李 娜
经办律师:
孙 振
2024 年 08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