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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佛燃能源: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年3月)2024-03-27  

             佛燃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健全佛燃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提高内部控制能力,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
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佛燃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
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依据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
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与协调、监督公司的内部
审计制度及其实施等工作。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及其下设工作组成员,应当受本工作细
则的约束。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
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独立董事中至少有一名董事为会
计专业人士。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
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
员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主任委员在委员范围内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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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
职责;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
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
名委员履行主任委员职责。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委
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
《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工作细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
无故解除职务。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
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因委员辞职、被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委员人数少于本工作细则第
四条规定人数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选举产生新的委员。审计委员会
在委员人数达到本工作细则第四条规定人数以前,暂停行使本工作细
则规定的职权,由公司董事会行使相关职权。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工作组,由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与财
务部负责人组成,工作组作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
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
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
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
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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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
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事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审计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
会审议决定。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督审查活动。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充分尊重审计委员会关于聘请或更换外
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董事会不得
对审计委员会的建议予以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对公司上一会计年度及当年的财务
活动和收支状况进行内部审计,公司各相关部门应给予积极配合,及
时向审计委员会委员提供所需资料。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
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上市公司存在
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
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
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
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有权查阅下列相关资料:
    (一)公司的定期报告、临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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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公司的审计报告、财务报表、账簿、凭证等财务会计资料;
    (三)公司各项管理制度;
    (四)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总裁办公会议决议及会
议记录;
    (五)公司签订的各类重大合同、协议;
    (六)审计委员会委员认为必需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可以就某一问题向公司其他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提出质询或询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作出回答或
说明。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决议实施的过程中,审计委员会召集人或
其指定的其他委员应就决议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在检查中发现
有违反决议的事项时,可以要求和督促有关人员予以纠正,有关人员
若不采纳意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或其指定的委员应将有关情况向公
司董事会作出汇报,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处理。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季度召
开一次,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时,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
开临时会议。
    审计委员会会议原则上应当于会议召开前三天书面通知全体委
员,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但紧急情况下可不受前述通知时限限制。
    审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应委托一
名其他委员主持。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
举行;审计委员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审计委员会所作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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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议应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审计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审计委员会会议在保障各委
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并作
出决议。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
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审计委员会委员每次只能委托一名
其他委员代为行使表决权,委托二人或二人以上代为行使表决权的,
该项委托无效。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
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注明委托
权限、委托事项并经委托人和被委托人双方签名。有效的授权委托书
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他委
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审计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也不委托其他委员出席的,
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免去其委员职务。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议案进行
审议并充分表达个人意见。
    第二十一条     审计工作组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
工作,提供与会议议题有关的书面材料。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书面表决
(含传真表决)。
    委员的表决意向分为赞成、反对和弃权。与会委员应当从上述意
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
应当要求有关委员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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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在会议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前未进行
表决的,视为弃权。
    第二十三条   与会委员表决完成后,审计工作组有关工作人员应
当及时收集各委员的表决结果并进行统计。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
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非现场会议形式表决的,应至迟于表决
完成之次日,审计工作组有关工作人员统计出表决结果报会议主持人,
书面通知各委员表决结果。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
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五条   审计工作组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
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非审计委员会
委员对会议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个人或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
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
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下同)或审计委员会委员及其近
亲属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会议所讨论的议题有直接或者间接的利害关
系时,该委员应尽快向审计委员会披露利害关系的性质与程度。由审
计委员会全体委员半数以上(不含有利害关系委员)决议其是否回避。
    有利害关系但未向审计委员会披露经查证核实的,该委员的该次
表决无效,如因其表决无效影响表决结果的,所涉议题应重新表决。
若新的表决结果与原结果不同,应撤销原决议。原决议已执行的,应
按新的表决结果执行。
    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回避后有表决权的委员人数不足本工作细则
规定的最低人数时,应当由全体委员(含有利害关系委员)就该等议
案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议,由公司董事会对该等议案内容进行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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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或决议中应注明有利害关系
的委员回避表决的情况。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现场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
委员和会议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
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
会秘书保存。公司应当保存上述会议资料至少十年。
    第二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有书面
形式的记录并由参加会议的委员签字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
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称“以上”含本数;“少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由董事
会负责修订。
    第三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
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工作细则,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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