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911 证券简称:佛燃能源 公告编号:2024-092 佛燃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 年 12 月 27 日(星期五)下午 3:3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12 月 27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 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12 月 27 日 9:15-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南海大道中 18 号公司 16 楼会议 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尹祥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佛燃能源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24 人,代表股份 1,085,925,954 股, 占公司总股份的 84.3271%。其中,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6 人, 代表股份 1,081,534,076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83.986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18 人,代表股份 4,391,878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0.3410%。通过现场和网络投 票的中小股东 121 人,代表股份 4,817,930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0.3741%。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及视频的方式出席、列席了本 次会议。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 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每项议案的 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申请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997,857,342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30%;反对 50,07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0%; 弃权 19,503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2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748,357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560%;反对 50,07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392%;弃权 19,503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048%。 表决结果:本议案审议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 2025 年年度商品套期保值等防范商品价格波动 风险业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997,896,442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69%;反对 3,27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3%; 弃权 27,203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2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787,457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675%;反对 3,27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79%;弃权 27,203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646%。 表决结果:本议案审议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 2025 年度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997,898,351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1%;反对 1,361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 弃权 27,203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2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789,366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071%;反对 1,361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82%;弃权 27,203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646%。 表决结果:本议案审议通过。 4、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4.01 公司与控股股东佛山市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联 交易 总表决情况:同意 567,895,547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29%;反对 10,27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8%; 弃权 30,048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45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5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777,612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632%;反对 10,27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32%;弃权 30,048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45 股), 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237%。 关联股东佛山市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有表决权股份 517,990,089 股) 回避了对本议案的表决。 表决结果:本议案审议通过。 4.02 公司与第二大股东港华燃气投资有限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 之间的关联交易 总表决情况:同意 610,766,74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34%;反对 10,27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7%; 弃权 30,048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45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4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777,612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632%;反对 10,27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32%;弃权 30,048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45 股), 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237%。 关联股东港华燃气投资有限公司(持有表决权股份 475,118,896 股)回避了 对本议案的表决。 表决结果:本议案审议通过。 4.03 公司与公司董事任董事的公司所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 总表决情况:同意 610,742,017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94%;反对 26,52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3%; 弃权 38,521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245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752,889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500%;反对 26,52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504%;弃权 38,521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245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995%。 关联股东港华燃气投资有限公司(持有表决权股份 475,118,896 股)回避了 对本议案的表决。 表决结果:本议案审议通过。 5、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数量和回购价格 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085,901,436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77%;反对 2,37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2%; 弃权 22,148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245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793,412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911%;反对 2,37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92%;弃权 22,148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245 股), 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597%。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了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 通过。 6、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997,900,097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3%;反对 2,37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2%; 弃权 24,448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245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791,112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434%;反对 2,37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92%;弃权 24,448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245 股), 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074%。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了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 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叶坚鑫律师、何晓平律师现 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 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 效。 四、备查文件 1.佛燃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佛燃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佛燃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2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