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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联诚精密:回购报告书2024-02-20  

证券代码:002921           证券简称:联诚精密          公告编号:2024-015
债券代码:128120           债券简称:联诚转债


                   山东联诚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报告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回购股份的种类: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
    2、回购用途:用于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3、回购价格区间:本次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19.00 元/股(含),且
不超过董事会通过回购股份决议前三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150%。
    4、回购数量及资金总额:本次回购股份资金总额为不低于 5,000 万元(含)
且不超过 10,000 万元(含)。按回购股份价格上限 19.00 元/股(含)测算,在
回购金额上限情形下,预计回购股份数量约为 5,263,158 股,约占公司当前总股
本的 4.02%;回购金额下限情形下,预计回购股份数量约为 2,631,579 股,约占
公司当前总股本的 2.01%。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届满时实际回 购的股
份数量为准。
    5、回购的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方案之日起 3 个月内。
    6、资金来源:自有资金。
    7、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郭元强先生
因前期增持股份计划,在前六个月内(2023 年 8 月 17 日至 2024 年 2 月 18 日)
共计增持公司股份 392,100 股,前期增持已于 2023 年 10 月 24 日前完成,不存
在卖出公司股份情况,亦不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 纵市场
的行为。具体详见公司 2023 年 10 月 25 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关于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增持计划期限届满暨实施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63)等
相关公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股东在本次提议前六 个月内
不存在买卖公司股份的情况。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 制人及
其一致行动人等相关股东未来三个月、未来六个月不存在减持计划。
    8、本次回购股份相关事项已经 2024 年 2 月 19 日召开的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属于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无 需提交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9、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了回购专用证
券账户。
    10、相关风险提示
    (1)本次回购存在回购期限内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价格上限,导致
回购方案无法实施或只能部分实施的风险;
    (2)本次回购存在因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
或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回购方案等将导致本计划受到影响的事项发生 而无法
按计划实施的风险;
    (3)本次回购股份拟按照有关回购规则和监管指引要求在规定期限内予以
出售,若因相关情况变化,公司未能实施上述用途,则存在变更用途的风险;
    (4)如遇监管部门颁布新的回购相关规范性文件,导致本次回购实施过程
中需要根据监管新规调整回购相应条款的风险。
    公司将努力推进本次回购的顺利实施,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 择机实
施回购,并根据回购股份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次 回购不
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 地位,
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
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公司编制了《回购报告书》,具体内容如下:

    一、回购股份方案的主要内容
    1、回购股份的目的
    鉴于近期公司股票价格出现较大波动,基于对公司未来持续发展的 信心和
对公司长期价值的合理判断,为有效维护广大股东利益,增强投资者信 心,综
合考虑业务发展前景,公司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部分 A 股股
票, 用于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2、回购股份符合相关条件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与《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规定的相关条件:
    (1) 公司股票上市已满一年;
    (2)公司最近一年无重大违法行为;
    (3) 回购股份后,公司具备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4)回购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符合上市条件;公司拟通过回购股份终
止其股票上市交易的,应当符合相关规定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
    (5)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3、回购股份的方式、价格区间
    本次公司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 价交易
方式回购。
    公司本次回购价格为不超过人民币 19.00 元/股,且该回购价格上限不高于
董事会通过本次回购股份决议前三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150%,实际
回购价格由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在回购实施间结合公司二级市场股票 价格、
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确定。
    在本次回购期内,如公司实施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股票拆
细、缩股、配股及其他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按照中 国证监
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价格上限。
    4、回购股份的种类、用途、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及用于回购的资
金总额
    (1)回购股份的种类: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
    (2)回购股份的用途:用于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3)回购资金总额:本次回购股份资金总额为不低于 5,000 万元(含)且
不超过 10,000 万元(含)。具体回购资金总额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股份使用
的资金总额为准。
    (4)回购股份的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按回购股份价格上限 19.00
元/股(含)测算,在回购金额上限情形下,预计回购股份数量约为 5,263,158 股,
约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 4.02%;回购金额下限情形下,预计回购股份数 量约为
2,631,579 股,约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 2.01%。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届
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若公司在回购股份期内实施了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现金分 红、配
股及其他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相应调整回购股份数量。
       5、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
       公司本次用于回购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6、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 3 个月
内。如果在回购期限内触及以下条件,则回购期限提前届满,即回购方 案实施
完毕:
       (1)在回购期内,如果在上述期限内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最高限额,则
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2)在回购期内,如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回购方案,则回购期限自董事
会决议终止本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3)如果在此期限内回购股份的数量达到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则
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4)在回购期内,如果在上述期限内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最低限额,则
回购方案可自公司管理层根据董事会授权决定终止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 提前届
满;
       (5)在回购期限内,如公司股票因筹划重大事项连续停牌十个交易日以上
的,回购期限可予以顺延,顺延后不得超出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规定
的最长期限,若出现该情形,公司将及时披露是否顺延实施。
       公司在下列期间不得回购公司股份:
       (1)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
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及股票价格无涨
      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公司将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依法予以实施。
             7、预计回购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以当前公司总股本 130,880,165 股为基础,按照本次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
      民币 5,000 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 10,000 万元(含),回购价格上限人民
      币 19.00 元/股进行测算,若本次回购的股份全部实现出售,则公司总股本及股
      权结构不发生变化;若回购股份未能实现出售,导致全部被注销,则回 购注销
      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化情况如下:

                                                               本次回购完成后
                     本次回购前
                                              按预计回购数量下限           按预计回购数量上限
股份类别
                                  占总股                       占总股                        占总股
               股份数量(股)     本比例    股份数量(股)     本比例    股份数量(股)      本比例
                                  (%)                        (%)                         (%)
一、有限售
                    20,260,497      15.48         20,260,497     15.80          20,260,497     16.13
条件股份
二、无限售
                   110,619,668      84.52        107,988,089     84.20       105,356,510       83.87
条件股份
三、总股本         130,880,165     100.00        128,248,586    100.00       125,617,007      100.00

             注:上述变动情况暂未考虑其他因素影响,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

      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8、管理层关于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经营、财务、研发、债务履行能力、
      未来发展影响和维持上市地位等情况的分析,全体董事关于本次回购股份不会
      损害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的承诺
             截至 2023 年 9 月 30 日,公司总资产为 223,735.88 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
      东的净资产为 119,552.86 万元,流动资产 102,669.57 万元,资产负债率为 46.73%
      (上述财务数据未经审计)。若本次回购资金总额上限 10,000 万元人民币全部使
      用完毕,按 2023 年 9 月 30 日的财务数据测算,回购资金约占公司总资产、归属
      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流动资产的比重分别是 4.47%、8.36%、9.74%,占
      比均较小。因此,公司具备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本次回购不 会加大
      公司财务风险。
             根据公司经营、财务及未来发展情况,公司认为本次回购金额不会 对公司
经营、财务、研发、债务履行能力、未来发展等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股 份回购
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不会改变公司的上市公司地 位,不
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全体董事承诺:在本次回购股份事项中将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 护公司
利益及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本次回购股份不会损害公司的债务履 行能力
和持续经营能力。
    9、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董事会做
出回购股份决议前六个月内买卖公司股份的情况,是否存在单独或与他人联合
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行为的说明,回购期间的增减持计划;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股东在未来三个月、
未来六个月的减持计划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郭元强先生因前期增持 股份计
划,在前六个月内(2023 年 8 月 17 日至 2024 年 2 月 18 日)共计增持公司股份
392,100 股,前期增持已于 2023 年 10 月 24 日前完成,不存在卖出公司股份情
况,亦不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的行为。具 体详见
公司 2023 年 10 月 25 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
计划期限届满暨实施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63)等相关公告。除此
之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股东在本次董事会作出回 购公司
股份决议前六个月内不存在买卖公司股份的情况。亦不存在单独或者与 他人联
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的行为。在回购期间暂未有增减持的明确计划。
    截至董事会做出本次回购股份决议之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等相关股东未来三个月、未来六 个月均
不存在减持计划。若未来上述主体拟实施股份增减持计划,公司将按照 相关规
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0、回购股份后依法注销或转让的相关安排,以及防范侵害债权人利益的
相关安排
    公司本次回购后的股份将在披露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 12 个月后采用集
中竞价交易方式出售,并在 3 年内全部转让。公司如未能上述期限内转让完毕,
尚未转让的已回购股份将予以注销,具体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执行。
    本次回购股份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持续经营,不会导致公司发生资 不抵债
的情况,若发生公司注销所回购股份的情形,公司将严格依照《公司法 》的有
关规定,履行减资相关决策程序,通知债权人,充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 权益,
并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11、办理本次股份回购事宜的具体授权
    为保证本次股份回购的顺利实施,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法》和《 公司章
程》的相关规定,授权公司管理层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范围内,办理 本次回
购股份相关事宜,授权内容及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根据公司和市场情况,制定本次回购股份
的具体方案;
    (2)如监管部门对于回购股份的相关条件的规定发生变化或市场条件发生
变化,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董事会重新审议 的事项
外,授权管理层对本次回购股份的具体方案等相关事项进行相应调整;
    (3)办理相关报批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授权、签署、执行、修改、完成与
本次回购股份相关的所有必要的文件、合同、协议、合约;
    (4)设立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及办理其他相关业务;
    (5)根据实际情况择机回购股份,包括回购的时间、价格和数量等;
    (6)办理其他以上虽未列明但为本次股份回购所必须的事项。
    本授权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二、本次回购股份方案的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情况
    1、2024 年 2 月 19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且出席本次董事会的董事人数超过三分 之二。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2 月 20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
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2、公司于本回购报告书披露同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
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关于
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3)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属于董 事会审
批权限范围,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回购专户的开立情况
   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了回购专 用证券
账户,该账户仅用于回购公司股份。

   四、其他事项说明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
第 9-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公司将在以下时间及时披露回购进展情况,并在
定期报告中披露回购进展情况:
   (1)在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的次日予以披露;
   (2)回购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每增加 1%的,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
内予以披露;
   (3)每个月的前三个交易日内披露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
   (4)公司在回购股份方案规定的回购实施期限过半时,仍未实施回购的,
董事会将公告未能实施回购的原因和后续回购安排;
   (5)回购期限届满或者回购股份已实施完毕的,公司将停止回购行为,在
两个交易日内披露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
   五、回购方案的风险提示
   1、本次回购存在回购期限内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价格上限,导致回
购方案无法实施或只能部分实施的风险;
   2、本次回购存在因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或
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回购方案等将导致本计划受到影响的事项发生而 无法按
计划实施的风险;
   3、本次回购股份拟按照有关回购规则和监管指引要求在规定期限内予以出
售,若因相关情况变化,公司未能实施上述用途,则存在变更用途的风险;
   4、如遇监管部门颁布新的回购相关规范性文件,导致本次回购实施过程中
需要根据监管新规调整回购相应条款的风险。
   公司将努力推进本次回购的顺利实施,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 择机实
施回购,并根据回购股份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次 回购不
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 地位,
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山东联诚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