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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润都股份: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舆情管理制度2024-10-29  

                 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

对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

各类舆情对公司股价、公司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

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及《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

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

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

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三条 舆情信息的分类: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

常经营活动,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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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动的负面舆情。

   (二) 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工作职责

   第四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尤其是媒体质疑危机时)实行统一领

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第五条 公司成立应对舆情处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

作组”),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董事会秘书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司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尤其是媒体质疑信息)

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

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信息,主要

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

拟定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负责做好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以下简

称“广东证监局”)的信息上报工作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信息沟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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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证券部负责管理媒体信息,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

有重大影响的舆情,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

判和评估风险,并根据广东证监局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的要

求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及时上报董事会秘书。

   第八条 公司及子公司其他各职能部门等作为舆情信息采集配合

部门,主要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

   (二)及时向公司证券部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过程中

发现的舆情情况;

   (三)其他舆情及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第九条 公司及子公司各职能部门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

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三章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十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

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快速制定相应的媒体危机应对方案;

   (二)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协调

和组织好对外宣传工作,严格保证一致性,同时要自始至终保持与媒

体的真诚沟通。在不违反信息披露规定的情形下,真实真诚解答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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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疑问、消除疑虑,以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

和谣传;

   (三)勇敢面对、主动承担。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表现

出勇敢面对、主动承担的态度,及时核查相关信息,积极配合做好相

关事宜;

   (四)系统运作、化险为夷。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应有系

统运作的意识,努力将危机转变为商机,化险为夷,塑造良好社会形

象。

   第十一条 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并作出快速反应,公司相关职能部门负

责人以及证券部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立即报告董事会秘书。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在知悉上述舆情后,应在第一时间了解舆

情的有关情况,如为一般舆情,应向舆情工作组组长报告;如为重大

舆情,除向舆情工作组组长报告外,还应当向舆情工作组报告,必要

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 一般舆情的处置:一般舆情由董事会秘书和舆情工作组

组长根据舆情的具体情况灵活处置。

   第十三条 重大舆情的处置:

   发生重大舆情,舆情工作组组长应视情况召集舆情工作组会议,

就应对重大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证券部同步开展实时监控,密切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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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舆情变化,舆情工作组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措施控制传播范围。

   (一)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

   (二)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情况,防止媒体跟进导致事态进一步

发酵。

   (三)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

充分发挥投资者热线和深交所互动易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

通,及时发声,向投资者传达“公司对事件高度重视、事件正在调查

中、调查结果将及时公布”的信息。做好疏导化解工作,使市场充分

了解情况,减少误读误判,防止网上热点扩大。

   (四)根据需要通过官网等渠道进行澄清。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

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按

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发布澄清公告,同时将重大舆情情况上报

广东证监局。

   (五)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

可采取发送《律师函》、诉讼等措施制止相关媒体的侵权行为,维护

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前述舆情负有保

密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

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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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有权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相应处分,

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公司关联人或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

保密义务,如擅自披露公司信息,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

商业信誉,并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六条 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

司公众形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

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有关法律、法规和依法定程

序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则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0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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