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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永长征: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4-05-18  

证券代码:002927            证券简称:泰永长征          公告编号:2024-030


                    贵州泰永长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4 年 5 月 17 日(星期五)14:3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 年 5 月 17 日(星期五)。其中: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5 月 17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
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5 月 17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2、股权登记日:2024 年 5 月 13 日(星期一)。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高新中一道长园新材料港 F 栋 4 楼会
议室。
    4、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
开。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黄正乾先生。
    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1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授权代表 6 人,代
表股份 134,558,430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60.288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及授权代表 3 人,代表股份 120,013,020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53.7712%。通过网
络投票的股东及授权代表 3 人,代表股份 14,545,410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6.5170%。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授权代表 2 人,
代表股份 1,291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0.000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0 人,
代表股份 0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1,291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06%。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广东信达
律师事务所宋幸幸律师、罗晓丹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书。
       二、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了表决,具体
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34,558,43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29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股份总
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34,558,43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2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29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股份总
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3、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34,558,43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29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股份总
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4、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34,558,43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29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股份总
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5、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34,558,43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3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29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股份总
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6、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4 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融资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34,558,43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29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股份总
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该项提案为特别决议提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7、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 2024 年度担保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34,558,33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99%;反对 9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2.9512%;反对 9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股份总
数的 7.048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该项提案为特别决议提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8、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4 年中期现金分红规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34,558,33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99%;反对 9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1%;弃权 0


                                    4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2.9512%;反对 9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股份总
数的 7.048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的宋幸幸律师、罗晓丹律师见证会议并出具法律意见
书,意见如下: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
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
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会议形成的《贵州泰永长征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3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贵州泰永长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股东
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贵州泰永长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4 年 5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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