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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天奥电子: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天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4-12-04  

                               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丁 12 号英皇集团中心 8、9、11 层
          8/9/11/F, Emperor Group Centre, No.12D, Jianwai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2, P.R.China
               电话/Tel.:010-50867666 传真/Fax:010-56916450        网址/Website:www.kangdalawyer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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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成都天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康达股会字【2024】第 2265 号

   致:成都天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成都天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
   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
   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成都天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就本次
   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
   意见。

         关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
   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进行核查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不对
   本次会议的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2)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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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
生的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
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
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
法律责任。

    (3)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所发布或提供的与本次会议有关的
文件、资料、说明和其他信息(以下合称“文件”)均真实、准确、完整,相关副本
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发布或提供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4)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予以公
告,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本次会议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同意召开。

    根据发布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成都天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
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董事会于本次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
了全体股东,对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召开方式、审议事项等进行
了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12 月 3 日(星期二)下午 15:00 在成都市金牛区
盛业路 66 号 107 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赵晓虎主持。

    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4 年 12 月 3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12 月 3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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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12 月
3 日上午 9:15—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 席 本 次 会 议 的 股 东 及 股 东 代 理 人 共 计 280 名 , 所 持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185,618,542 股,占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5058%。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本所律师核查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深
圳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签名册等资料,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
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9 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80,976,579 股,占本次会
议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2.4178%。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为股权登记日 2024 年 11
月 29 日下午收市后在中登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最终投票表决结果,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271 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共计 4,641,963 股,占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1.0880%。

    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在本次会议中,通过出席现场会议及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273 名,
代表股份共计 4,730,573 股,占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0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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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在本次会议中,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包括视频方式)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列席本次会议的本所律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该等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以书面记名投票
的方式对会议通知公告中所列议案进行了表决,并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以及本所律
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
现场会议的书面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结束后,本次会议的监票人、计票人将两项结果
进行了合并统计。

    (二)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经见证,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如下:

    1. 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83,931,859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913%;
反对 1,529,112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238%;弃权 157,571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4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3,043,89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64.3451%;反对 1,529,11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 32.3240%;弃权 157,571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309%。

    本议案系《公司章程》规定的须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的议案,该项议案获得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 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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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结果:同意 184,094,504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789%;
反对 1,293,568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969%;弃权 230,47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42%。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
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均为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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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天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公章)




单位负责人: 乔佳平                    经办律师:       刘亚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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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苗梦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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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 年 12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