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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兴瑞科技:关于回购股份实施完成暨股份变动的公告2024-05-21  

证券代码:002937           证券简称:兴瑞科技          公告编号:2024-061
债券代码:127090           债券简称:兴瑞转债

                   宁波兴瑞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股份实施完成暨股份变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宁波兴瑞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2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2024 年 5 月 8 日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
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部分已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份,用于实施员工持
股计划。公司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4,000 万元(含),且不超过
人民币 7,000 万元(含),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回
购方案之日起 12 个月内。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
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回购报告书》。
    截至 2024 年 5 月 17 日,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已实施完毕。根据《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现将公司回购股
份的实施结果公告如下:
    一、回购公司股份的具体实施情况
    1、2024 年 5 月 9 日,公司首次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实施本次回购方案,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5 月 10 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
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首次回购公司股份的公
告》(公告编号:2024-055)。
    2、截至 2024 年 5 月 17 日,本次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证
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公司股份 2,278,5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77%(以截至 2024 年 5 月 17 日公司总股本为基数计算),最高成交价为 22.59
元/股,最低成交价为 22.06 元/股,成交总金额为 50,890,781.00 元(不含交易费
用)。本次回购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公司既定的回购方案。
    二、本次股份回购实施情况与回购方案不存在差异的说明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使用资金总额、回购方式、回购价格及回购
实施期限等,与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回购方案不存在差异。公司实际回购股
份金额已达到回购股份方案中的回购资金总额下限,且未超过回购资金总额上限,
本次回购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既定的回购股份方案。
     三、回购股份方案的实施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回购股份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经营、研发、债务履约能力等方面产
生重大影响,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公司地位,股
权分布情况仍然符合上市的条件。
     四、回购期间相关主体买卖公司股票情况
     经自查,自公司首次披露回购股份事项之日至本公告前一日,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均不存在买卖公司股
票的情况。
     五、预计股份变动情况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事项已实施完毕,共回购 2,278,500 股,若回购股份全部
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并全部锁定,则预计公司股本结构变化情况如下:
                           本次回购前                    本次回购后
    股份性质
                   股份数(股)      比例(%)   股份数(股)      比例(%)
限售条件流通股          2,290,970        0.77%        4,569,470        1.53%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295,488,654       99.23%      293,210,154       98.47%
总股本                297,779,624      100.00%      297,779,624      100.00%

     注:上述总股本以截至 2024 年 5 月 17 日公司总股本为基准计算,具体的股
本结构变动情况将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最终登记情况为准。
     六、实施回购股份的合规性说明
     公司实施股份回购的时间、回购股份数量及集中竞价交易的委托时段等符合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第十七条、十八
条的相关规定,具体如下:
     1、公司未在下列期间回购公司股份:
     (1)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
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2)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符合下列要求:
    (1)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及股票价格无涨
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七、已回购股份的后续安排
    公司本次回购的股份存放于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存放期间不享有股东大
会表决权、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质押等相关权利。本次回购的股
份将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若公司未能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实施前述
用途,未使用部分将履行相关程序予以注销。公司将根据回购股份后续处理的进
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宁波兴瑞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5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