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铭达: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和已支付发行费用的核查意见2024-08-23
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
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和已支付发行费用的核查意见
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英证券”或“保荐人”)作为苏州恒
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人,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对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
投项目自筹资金和已支付发行费用事项进行了核查,核查的具体情况及意见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2853 号),公司向特定对象
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26,042,021 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发行价格
为人民币 29.03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755,999,869.63 元,扣除各项发行
费 用 人 民 币 不 含 税 金 额 12,713,245.34 元 后 , 实 际 募 集 资 金 净 额 为 人 民 币
743,286,624.29 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 2024 年 7 月 31 日划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
了《验资报告》(天健验〔2024〕320 号)。公司依照规定对上述募集资金进行了
专户存储管理,并与募集资金存放银行、保荐人签订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二、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和置换的情况
(一)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情况
截至 2024 年 8 月 16 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实际投资金额
为 7,207.97 万元,拟置换金额为 7,207.97 万元,均属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必
要的支出,符合募集资金置换标准。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原计划使用募集 自有资金预先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总投资额 拟置换金额
资金投资金额 投入金额
1
惠州恒铭达智能制
117,539.68 116,000.00 7,207.97 7,207.97
造基地建设项目
总计 117,539.68 116,000.00 7,207.97 7,207.97
(二)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情况
截至 2024 年 8 月 16 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不含税金额为
139.16 万元,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
序号 项目名称 发行费用总额(不含税)
费用金额(不含税)
1 承销及保荐费用 1,169.81 40.00
2 审计费用 56.60 56.60
3 律师费用 37.74 37.74
4 其他发行费用 7.18 4.82
总计 1,271.33 139.16
综上所述,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针对上述预先投入募投项目
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使用情况出具了《关于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 天健审〔2024〕
10112 号)。
三、 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的实施
公司已在《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说明书(注册稿)》中对募集
资金置换先期投入做出安排:“若公司在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位前,根据公司
经营状况和发展规划,利用自筹资金对募集资金项目进行先行投入,则先行投入
部分将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以募集资金予以置换。”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与发行申请文件中的内容一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
资金用途的情形,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
到账时间未超过 6 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履行的审议程序和相关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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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董事会意见
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22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和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议案》,
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共
7,347.13 万元。
(二)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核意见
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12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24 年第四次专门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和已支付发
行费用的议案》。经审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相关事宜,不存在改变或变相
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损害
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六个月,
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
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因此,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事宜,并
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三)监事会意见
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22 日召开了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和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议案》,
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共
7,347.13 万元。
(四)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意见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募投项目预先投入自筹资金及自
有资金已支付发行费用的实际情况进行了专项审计,并出具了《关于苏州恒铭达
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
告》(天健审〔2024〕10112 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认为,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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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管理层编制的《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
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符合相关规定,如实反映了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实际情况。
五、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华英证券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
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审议通过,并由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鉴证报告,履行了
必要的审批程序。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
的自筹资金事项,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影
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且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六个月,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综上所述,保荐人对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
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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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和已支付发行费用的核查意见》之
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王海涛 彭果
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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