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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金时: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2024-01-11  

                  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

                                         关于

               四川金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269 号无国界 26 号楼 9 层        邮编:610000

Floor 9,Building 26,Boundary-Free Land Center,269 Tianfu 2 Street,Hi-Tech Zone,Chengdu, China

                  电话/Tel: +86 28 86119970 传真/Fax: +86 28 86119827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

                         关于四川金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四川金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四川金时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李伟律师、龚钰涵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
师”)出席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或“本次
会议”),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四川金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
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
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本次
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2023 年 12 月 19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 2024 年 1
月 10 日(星期三)15:00 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2023 年 12 月 20 日,公司董事会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
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向公司股东发布了《四川金时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本次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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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会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表决方式、股权登记日、联系
人和联系方式等内容。公司已按相关规定对议案的内容进行充分披露。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4 年 1 月 10 日(星期三)15:00 在四川省成都市经济技
术开发区(龙泉驿区)车城西三路 289 号 2 楼会议室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1 月 10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1
月 10 日上午 9:15 至 2024 年 1 月 10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本次股东大
会由公司董事长李海坚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本次股东
大会通知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11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 335,171,16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82.758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以下简称“中小
投资者”)共 8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739,2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1825%。

     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7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 334,866,96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82.6832%;

     (2)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 4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 304,2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751%。

     基于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因此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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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代表资格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前提下,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具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
使投票表决权的合法资格。

     3、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的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以及本所律
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
现场记名投票以及网络投票方式逐项进行了表决,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结束后,深
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统计结果。会议推举的股东代表、监
事和本所律师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共同对
现场投票进行了计票、监票,并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会
议主持人结合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宣布了议案的表决情况,并根据
表决结果宣布了议案的通过情况。本次股东大会的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该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表决。表决结果:同意 335,167,167 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88%;反对 4,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 0.001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
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735,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589%;反对 4,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 0.541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此议案获得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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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该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表决。表决结果:同意 335,167,167 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88%;反对 4,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 0.001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
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735,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589%;反对 4,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 0.541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此议案获得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该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表决。表决结果:同意 335,167,167 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88%;反对 4,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 0.001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
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735,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589%;反对 4,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 0.541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此议案获得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

     (以下为本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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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为《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关于四川金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刘小进                                    李    伟




                                             经办律师:

                                                               龚钰涵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