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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日丰股份: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4-11-28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6 号新闻大厦 7 层、8 层
                电话:010-88004488/66090088   传真:010-66090016   邮编:100005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2024]A0584 号


致: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
贵公司 2024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
“《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法
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广东日丰电缆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
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
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
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2.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

                                               1
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3.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
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
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
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本所
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
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
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查验,本次会议由贵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会召集。
贵 公 司 董 事 会 于 2024 年 11 月 12 日 在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 以 下 称 “ 深 交 所 ” ) 网 站
(http://www.szse.cn)、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开发布了《广东日丰
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
的召开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及会议登记方式等事
项。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贵公司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4年11月27日在中山市西区广丰工业园公司一楼会议室

                                                 2
如期召开,贵公司董事长冯就景先生因公出差视频参会,由公司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
董事李强先生主持。本次会议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
月27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
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27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查验,贵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均与会议通知所载明
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
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
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股东开立股票账户的证明文件、相关身份证明文件、股东代理人
提交的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反馈的网络投票统
计结果、截至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并经贵公司及本所律师查验确认,本次
会议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合计198人,代表股份25,022,971股,占
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已扣除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回购专户回购的股份数3,547,700
股)的5.5197%。


    除贵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还包括贵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经办律师。


    经查验,上述现场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
已经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3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会议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贵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全部议案进行了审议,表
决结果如下:


    (一)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


    同意24,277,72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7.0217%;
    反对710,26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2.8384%;
    弃权34,98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1398%。
    股东冯就景、罗永文、冯宇华回避表决。


    (二)逐项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2.1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同意24,283,10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7.0432%;
    反对698,26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2.7905%;
    弃权41,60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1663%。
    股东冯就景、罗永文、冯宇华回避表决。


    2.2发行方式和发行时间
    同意24,187,52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6.6613%;

                                      4
   反对698,26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2.7905%;
   弃权137,18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5482%。
   股东冯就景、罗永文、冯宇华回避表决。


   2.3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同意24,271,10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6.9953%;
   反对698,26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2.7905%;
   弃权53,60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2142%。
   股东冯就景、罗永文、冯宇华回避表决。


   2.4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
   同意24,175,65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6.6138%;
   反对698,26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2.7905%;
   弃权149,05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5957%。
   股东冯就景、罗永文、冯宇华回避表决。


   2.5发行数量
   同意24,271,10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6.9953%;
   反对698,26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2.7905%;
   弃权53,60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5
0.2142%。
   股东冯就景、罗永文、冯宇华回避表决。


   2.6限售期
   同意24,187,52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6.6613%;
   反对781,84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3.1245%;
   弃权53,60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2142%。
   股东冯就景、罗永文、冯宇华回避表决。


   2.7上市地点
   同意24,271,10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6.9953%;
   反对698,26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2.7905%;
   弃权53,60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2142%。
   股东冯就景、罗永文、冯宇华回避表决。


   2.8本次发行股票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
   同意24,266,89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6.9785%;
   反对678,29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2.7107%;
   弃权77,78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3109%。
   股东冯就景、罗永文、冯宇华回避表决。



                                     6
   2.9本次发行决议有效期
   同意24,271,10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6.9953%;
   反对674,99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2.6975%;
   弃权76,87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3072%。
   股东冯就景、罗永文、冯宇华回避表决。


   2.10募集资金规模和用途
   同意24,257,60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6.9413%;
   反对674,99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2.6975%;
   弃权90,37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3612%。
   股东冯就景、罗永文、冯宇华回避表决。


   (三)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


   同意24,260,10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6.9513%;
   反对701,56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2.8037%;
   弃权61,30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2450%。
   股东冯就景、罗永文、冯宇华回避表决。


   (四)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
案》

                                     7
   同意24,263,30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6.9641%;
   反对698,26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2.7905%;
   弃权61,40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2454%。
   股东冯就景、罗永文、冯宇华回避表决。


    (五)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
析报告的议案》


   同意24,263,30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6.9641%;
   反对698,26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2.7905%;
   弃权61,40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2454%。
   股东冯就景、罗永文、冯宇华回避表决。


    (六)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同意24,267,60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6.9813%;
   反对674,99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2.6975%;
   弃权80,37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3212%。
   股东冯就景、罗永文、冯宇华回避表决。



                                     8
    (七)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暨关
联交易的议案》


   同意24,263,30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6.9641%;
   反对698,26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2.7905%;
   弃权61,40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2454%。
   股东冯就景、罗永文、冯宇华回避表决。


    (八)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及相关
主体承诺的议案》


   同意24,188,85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6.6666%;
   反对781,84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3.1245%;
   弃权52,27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2089%。
   股东冯就景、罗永文、冯宇华回避表决。


    (九)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4年-2026年)股东分红回报计划〉的
议案》


   同意24,377,97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7.4224%;
   反对597,54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2.3880%;
   弃权47,45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
0.1897%。
   股东冯就景、罗永文、冯宇华回避表决。


    (十)表决通过了《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具体事宜的议案》


   同意24,187,52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6.6613%;
   反对702,56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2.8077%;
   弃权132,88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5311%。
   股东冯就景、罗永文、冯宇华回避表决。


    (十一)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议案》


   同意24,281,78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7.0380%;
   反对668,09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2.6699%;
   弃权73,09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2921%。
   股东冯就景、罗永文、冯宇华回避表决。


    (十二)表决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同意特定对象免于发出收购要约的议
案》


   同意24,235,10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6.8514%;
   反对738,04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0
2.9495%;
    弃权49,82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1991%。
    股东冯就景、罗永文、冯宇华回避表决。


    本所律师、现场推举的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现场会议表决票
当场清点,经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确定最终表决结果后予以公布。其中,贵
公司对相关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结果。


    经查验,上述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综上所述,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
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




                                      11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五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负 责 人
                                                  张利国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桑 健




                                                 曲 艺




                                              2024 年 11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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