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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小熊电器: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小熊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4-06-13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6 号新闻大厦 7 层、8 层
                 电话:010-88004488/66090088   传真:010-66090016   邮编:100005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小熊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2024]A0342 号



致:小熊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见

证贵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

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

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小

熊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

与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 格、

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

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2.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资 格、

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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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贵公司本次会议所涉及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本所

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

《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

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

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查验,本次会议由贵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会召集。贵

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5月25日在《证券时报》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

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公开发布了《小熊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称“该会议通知”),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

次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及会议登

记方式等事项。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贵公司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4年6月12日在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道富安工 业区

富兴路3号小熊电器新总部一楼会议室如期召开,由贵公司董事长李一峰先生主持 。本

次 会 议 通 过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进 行 网 络 投 票 的 具 体 时 间 为2024年 6月 12日



                                               2
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

时间为2024年6月12日9:15~15:00。

    经查验,贵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

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

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

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的资格。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股东开立股票账户的证明文件、相关身份证明文件、股东代理人

提交的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反馈的网络投票统

计结果、截至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并经贵公司及本所律师查验确认,本次

会议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合计9人,代表股份98,160,535股,占贵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已扣除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回购专户回购的股份数1,541,400股)

的63.2015%。

    除贵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还包括贵公司董事、监 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经办律师。



    经查验,上述现场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

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三、独立董事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根据贵公司于2024年5月25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小

熊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报告书》,贵公司独立董事姚英学先

                                       3
生接受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作为征集人,在 2024年6月6日(9:30-11:30, 13:00-15:00)

期间就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股权激励相关议案向贵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经

贵公司确认,上述征集投票权期间内,未有股东委托独立董事姚英学先生投票。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独立董事征集投票权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

法》 《公开征集上市公司股东权利管理暂行规定》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

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会议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贵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全部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

表决结果如下:



    (一)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

案》

    同意98,158,83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983%;

    反对1,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17%;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00%。

    现场出席会议的关联股东刘奎回避表决。



    (二)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

案》

    同意98,158,83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983%;

    反对1,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17%;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00%。

                                       4
    现场出席会议的关联股东刘奎回避表决。



    (三)表决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同意98,158,83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983%;

    反对1,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17%;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00%。

    现场出席会议的关联股东刘奎回避表决。



    本所律师、现场推举的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现场会议表决票

当场清点,经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确定最终表决结果后予以公布。其中,贵

公司对相关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结果。



    经查验,上述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综上所述,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五、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独立董事征集投票

权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

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



                                      5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小熊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负 责 人
                                                         张利国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赵   耀




                                                         付雄师


                                                        2024 年 6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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