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鸟消防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2960 证券简称:青鸟消防 公告编号:2024-116 青鸟消防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3、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2、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 年 12 月 27 日(星期五)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24 年 12 月 27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开始时间为:2024 年 12 月 27 日上午 9:15,结束时间为:2024 年 12 月 27 日下午 15:00。 3、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海淀区成府路 207 号北大青鸟楼 A 座四层会议室。 4、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召开。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蔡为民先生。 1 青鸟消防股份有限公司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情况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上市公司回购股份事宜的相关规定, 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截至本次股东大会 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 744,335,652 股,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公司股 份 9,533,739 股,故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734,801,913 股。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249 人,代表股份 383,334,230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52.168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308,497,44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983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45 人,代表 股份 74,836,78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1846%。 2、中小股东出席的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245 人,代表股份 10,912,154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85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1,048,3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27%。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244 人,代表股份 9,863,85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424%。 3、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北京市中咨律师 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 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 2023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 制性股票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2 青鸟消防股份有限公司 同意 382,464,16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730%; 反对 93,45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44%;弃权 776,603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19,95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202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042,09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0267%;反对 93,45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8565%;弃权 776,603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19,958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1169%。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会议股东或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2/3 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回购股份用途并注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82,462,3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726%; 反对 97,64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55%;弃权 774,203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19,95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202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040,30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0103%;反对 97,64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8948%;弃权 774,203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19,958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0949%。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会议股东或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2/3 以上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3 青鸟消防股份有限公司 同意 382,403,99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573%; 反对 134,96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52%;弃权 795,263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19,95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207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9,981,92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4753%;反对 134,96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2369%;弃权 795,263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19,958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879%。 4、审议通过《关于取消 2023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与第 三个行权期/解除限售期获授权益暨注销股票期权与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82,385,41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525%; 反对 155,53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06%;弃权 793,273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20,95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206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9,963,34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3050%;反对 155,53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4254%;弃权 793,273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20,958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696%。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会议股东或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2/3 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刘苏毅、李亚峰 4 青鸟消防股份有限公司 3、结论性意见:承办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 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章、 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关于青鸟消防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青鸟消防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12 月 27 日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