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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瑞玛精密: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2024年4月)2024-04-12  

                         苏州瑞玛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苏州瑞玛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苏州瑞玛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
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
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苏州
瑞玛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
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并
报告工作,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
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负责召集、主持
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
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
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战略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
他原因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董事会在六十日内完成补选;在
改选出的委员就任前,提出辞职的委员仍应履行委员职务。相关委员应当停止
履职但未停止履职或者应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战略委员会会议并投票
的,其投票无效且不计入出席人数。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可下设投资评审小组,负责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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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
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
目和合作开发等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投资评审小组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
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
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委员会备
案;
    (三)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行性报
告等洽谈并上报投资评审小组;
    (四)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
式提案。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投资评审小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
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投资评审小组。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
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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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战略委员会会
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
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投资评审小组组长、副组长可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
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战
略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
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
载明,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
存至少 10 年。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最新规定执
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苏州瑞玛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4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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