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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瑞玛精密:未来三年(2024-2026年)股东回报规划2024-04-12  

                苏州瑞玛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4-2026 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完善苏州瑞玛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建立健全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增加利润分配决策的透明度
和可操作性,积极回报股东、充分保障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
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和《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了《未来三年(2024-2026 年)股东回报
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立足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公司经营发展实际、股东要求和
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
的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等情况,建立对
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
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有效兼顾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
司的可持续发展。
    二、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有关利润分配政策的规定,
在遵循重视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上,充分听取和
考虑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制定合理的股东回报规
划,兼顾处理好公司短期利益与长远发展的关系,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
和稳定性。
    三、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一)分红方案概述
    未来三年(2024-2026 年),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
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并按照《公
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实施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应重
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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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公司将积
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
    (二)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及其他监管机构认可的形式。具
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公司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原则上每年度必
须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在有条件的情况下,董事会根据公司的盈利情况与资金需
求状况,可以提议公司进行年中利润分配。
    (三)实施现金分红的前提条件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
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
    (四)现金分红的比例
    公司在满足实施现金分红的条件的情况下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每年以现
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合并报表当年实现的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可分配利润的
10%;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
配利润的 30%。
    除《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形外,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当年可以不进行
现金分红或现金分红的比例可以少于公司合并报表当年实现的归属公司股东的
可分配利润的 10%:
    1、公司当年实现的基本每股收益低于 0.10 元;
    2、公司发生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在年初至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
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20%
且超过 5,000 万元;
    3、公司当年年末经审计合并报表资产负债率(母公司)超过 60%;
    4、公司当年合并报表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负数;
    5、公司拟回购股份,回购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报表净资产
的 5%,且超过 2,0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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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
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款第 3 项规定
处理。
       (六)发放股票股利的前提条件
    公司可以根据年度的盈利情况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最低现金分红比例和公
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注重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保持同步,可以
另行采取股票股利分配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四、本规划的决策程序和决策机制
    1、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管理层、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提出、拟定,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
大会批准。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明确意见。
    2、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
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
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
事会审议。
    3、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网络投票表决、邀请中小
股东参会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
题。
    4、董事会在决策和形成利润分配预案时,要详细记录管理层建议、参会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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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的发言要点、独立董事意见、董事会投票表决情况等内容,并形成书面记录作
为公司档案妥善保存。
    5、股东大会应依法依规对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预案进行表决。公司股东
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
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6、公司有可供股东分配利润且当年盈利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
应当详细披露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监事会、独立
董事应当对此发表意见。
   五、本规划的制定周期和调整机制
    1、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论证并制定三年股东回报规划,根据公司经营发展
情况、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利润分
配政策作出适当且必要的调整,以确定未来三年的股东回报规划。
    2、公司因生产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等原因
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利润分配政策调整议
案,并提交股东大会特别决议审议。其中,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
应在议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
上通过;调整后的利润配政策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且不得违反中国证监
会和深交所的有关规定;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对此发表审核意见;公司应当提
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社会公众股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
    3、公司董事会结合具体经营数据,充分考虑公司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
发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并结合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监事
的意见,制定年度或中期分红方案,并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六、其他
    1、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
时亦同。
    2、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
                                        苏州瑞玛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4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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