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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瑞玛精密: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4-12-27  

证券代码:002976          证券简称:瑞玛精密              公告编号:2024-114

              苏州瑞玛精密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及投票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4 年 12 月 26 日(星期四)13: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24 年 12 月 26 日的交易时间,即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12 月 26 日 9:15-
15:00 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苏州市高新区浒关工业园浒晨路 28 号公司 A 栋三楼会
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陈晓敏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和表决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相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下
统称“股东”)共有 155 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77,941,76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64.3945%。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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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现场会议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77,427,8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3.9698%;
    (2)网络投票情况: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152 人,代表股份 513,96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246%;
    (3)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153 人,代
表股份 3,493,76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86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2,979,800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2.4619%;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52 人,代表股份 513,96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246%。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股
东大会。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对《关于召开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的
提案进行了审议,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并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
方式逐项进行了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以债权转股权方式对全资子公司及孙公司增资并豁免利
息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77,777,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894%;反对 119,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29%;弃权 44,96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7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 3,329,600 股 ,占 出 席会 议中 小 股东所 持 有效 表决 权 股份总 数 的
95.3013%;反对 119,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118%;弃权 44,96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2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869%。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对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77,770,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805%;反对 126,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18%;弃权 44,96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7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 3,322,700 股 ,占 出 席会 议中 小 股东所 持 有效 表决 权 股份总 数 的
95.1038%;反对 126,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093%;弃权 44,96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869%。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委派魏伟强、吴碧玉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
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瑞玛精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
序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
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会议所做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苏州瑞玛精密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
议;
    2、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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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此公告。


             苏州瑞玛精密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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