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玛精密:舆情管理制度(2024年12月)2024-12-31
苏州瑞玛精密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舆情管理制度
苏州瑞玛精密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苏州瑞玛精密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应对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
公司股价、公司商业信誉及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苏州瑞玛精密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
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三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第四条 公司成立应对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
由公司总经理任组长,董事会秘书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
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五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
司应对各类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
司对外发布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拟定处理方
案;
(三)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负责做好与各监管机构的信息沟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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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公司证券法务部负责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
情、社情,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
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汇报公司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汇报公司董事长
或舆情工作组,并根据监管要求及时上报监管部门。
第七条 舆情来源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官方网站、官方微信公众号等自媒体渠
道及网络媒体、微博、互动易、论坛、股吧等各类型互联网信息载体。
第八条 各部门、子公司/分公司若发生舆情事件,需第一时间将信息汇总
报送至公司证券法务部,并协助公司证券法务部对相应事件进行核实,报告舆情
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各部门、子公司/分公司相关职能部门等作为舆情信息采集配合部门,主要
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
(二)及时向公司证券法务部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过程中发现的
舆情情况;
(三)其他舆情及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第三章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九条 舆情信息的分类: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使公
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动的
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十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
迅速行动;快速制定相应的媒体危机应对方案;
(二)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对
外宣传工作,严格保证一致性,同时要自始至终保持与媒体的真诚沟通。在不违
反信息披露规定的情形下,真实真诚解答媒体的疑问、消除疑虑,以避免在信息
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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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勇敢面对、主动承担。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应表现出勇敢面对、
主动承担的态度,及时核查相关信息,积极配合做好相关事宜;
(四)系统运作、化险为夷。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应有系统运作的意
识,努力将危机转变为商机,化险为夷,塑造良好社会形象。
第十一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并做出快速反应,各部门、子公司/分公司相关职
能部门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立即汇总整理并将有关情况汇总至证券法务部,证
券法务部核实信息后第一时间报告董事会秘书;
(二)董事会秘书在知悉上述舆情后,应在第一时间了解舆情的有关情况,
如为重大舆情,除向舆情工作组组长报告外,还应当向舆情工作组报告;
(三)上报监管部门:由董事会秘书根据相关监管要求上报监管部门。
第十二条 各类舆情信息处理措施:
(一)一般舆情由董事会秘书和证券法务部根据舆情的具体情况灵活处置;
(二)发生重大舆情,舆情工作组组长应视情况召集舆情工作组会议,就应
对重大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证券法务部同步开展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
舆情工作组根据情况采取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列举的多种措施控制传播范围:
1、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
2、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情况,防止事态进一步发酵;
3、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充分发挥投
资者热线和互动易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发声,向投资者
传达“公司对事件高度重视、事件正在调查中、调查结果将及时公布”的信息,
做好疏导化解工作,使市场充分了解情况,减少误读误判,防止网上热点扩大;
4、根据需要通过公司官网等渠道进行澄清。各类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
所有关规定发布澄清公告;
5、对危机处理结果进行全面评估,制定恢复管理计划并实施推进,加强危
机管理意识,总结经验,不断提升在危机中的应对能力;
6、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可采取发送《律
师函》、诉讼等措施制止相关媒体的侵权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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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前述舆情负有保密义务,在
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
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
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四条 公司信息知情人或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
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公司信息,如由此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
业信誉,并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
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五条 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造成恶
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董事会有权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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