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宁股份: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和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24-12-31
证券代码:002978 股票简称:安宁股份 公告编号:2024-077
四川安宁铁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和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四川安宁铁钛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1375号),四川安宁铁钛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70,989,958
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发行价格为每股24.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703,758,992.00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20,048,103.74元(不含税)后,募集资
金净额为人民币1,683,710,888.26元。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
对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验证,并于2024年12月27日出具《验资报告》
(XYZH/2024CDAA1B0455)。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四方监
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于2024年12
月2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项
账户的议案》。
近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攀枝花安宁钛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宁钛
材”)分别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户银行
签署三方/四方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进行管理。截至2024
年12月30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存款金额 募集资金
序号 开户主体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元) 用途
四川安宁铁钛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 2302329129100
1 1,683,758,992.00
股份有限公司 限公司米易支行 173441
交通银行攀枝花新源 5145140070130
2 0.00
路支行 00101203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
3 115887824361 0.00
司攀枝花金苑支行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
9510430130003
4 份有限公司米易县支 0.00
80555
行
招商银行成都蜀都中 1289153601100
5 0.00
心支行 02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 2214710104001
6 0.00
限公司米易支行 7998 年产 6 万吨
攀枝花安宁钛 6840000010120 能源级钛
7 浙商银行凉山分行 0.00
材科技有限公 100060586 (合金)材
司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 7301007880170 料全产业链
8 0.00 项目
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0004463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
9 648912941 0.00
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 2302329129100
10 0.00
限公司米易支行 173565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
5105011064810
11 限公司攀枝花米易支 0.00
0000594
行
攀枝花农商银行股份
1337012000006
12 有限公司米易县支行 0.00
7424
营业部
合计 1,683,758,992.00
近日,公司及子公司安宁钛材与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述存放
募集资金的相关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
议》。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以下所称甲方为公司,乙方为开户银行,丙方为保荐机构。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
甲、乙、丙三方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
仅用于甲方“年产 6 万吨能源级钛(合金)材料全产业链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
储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2)按照相关监管、自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并获得丙方同意后,甲方可在
内部决议授权范围内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规定的现金管理投资产品形式存
放。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
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
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杨家旗、叶建中或其他项目组成员可
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及甲方募集资金涉及的相关账户的资料;乙方
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账户的资料。
(6)乙方按月(每月 7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账户对账单,
并抄送给丙方。
(7)乙方按照甲方资金划付申请进行划付时,应审核甲方的支付申请(或
支付凭证)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监管账户预留印鉴相符,募集资金用途
是否与约定一致。
(8)甲方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者募
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 2 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邮件
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9)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
响本协议的效力。
(10)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和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
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账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
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1)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
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2)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
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账户资金(含现金管理产品资金)
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或专户依法销户(以孰早为准)后失效。
2、《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以下所称甲方为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及控股子公司安宁钛材(以下
简称“甲方二”,“甲方一”与“甲方二”合称为“甲方”),乙方为开户银行,
丙方为保荐机构。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
甲、乙、丙三方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
户仅用于甲方二“年产 6 万吨能源级钛(合金)材料全产业链项目”的募集资金
的存储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2)按照相关监管、自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并获得丙方同意后,甲方可在
内部决议授权范围内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规定的现金管理投资产品形式存
放。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
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
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杨家旗、叶建中或其他项目组成员可
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及甲方二募集资金涉及的相关账户的资料;
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账户的资料。
(6)乙方按月(每月 7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账户对账单,
并抄送给丙方。
(7)乙方按照甲方资金划付申请进行划付时,应审核甲方的支付申请(或
支付凭证)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监管账户预留印鉴相符,募集资金用途
是否与约定一致。
(8)甲方二 1 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者
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二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 2 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
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9)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
响本协议的效力。
(10)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和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
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账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
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1)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
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2)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
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账户资金(含现金管理产品资金)全部支出完
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或专户依法销户(以孰早为准)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四川安宁铁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2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