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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朝阳科技:内部审计制度2024-04-27  

                     广东朝阳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朝阳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部审
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广东朝阳电子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审计对象内部控
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
展的一种评价活动。包括监督被审计对象的内部控制制度运行情况,检查被审计对象
会计账目及其相关资产,监督被审计对象预决算执行和财务收支,评价重大经济活动
的效益等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被审计对象,特指公司各直属部门、分公司等分支机构及全
资或控股子公司、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以及上述机构相关责任人员。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为了保证公司战略目标的实现,而对公司战
略制定和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风险予以管理的相关制度安排。它是由公司董事会、管理
层及全体员工共同参与的一项活动。
    第五条   公司审计部在公司董事会的领导下,独立行使职权,不受其他部门或者
个人的干涉。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内
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六条   公司在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
    第七条   公司设立独立的审计部,是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专门工作机构,
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审计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八条   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

                                    1
部门合署办公。
    第九条      公司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
部审计工作。
    第 十条     公司应该保证审计部门在获取相关资料和信息时的全面和通畅,使其
全面了解掌握公司董事会和管理部门的政策,及时获取公司生产经营业务有关的计划、
组织、领导、控制的信息等。
    第 十一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和审计对象应当配合审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
碍审计部的工作。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有与审计工作相适应的审计、会计、经济管理等相
关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熟悉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具有专业胜任能力。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廉洁奉
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
的,应当回避。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参加培训,不断提高思想水平和专业
能力,以保证内部审计工作质量。


                   第三章   内部审计职责、权限和总体要求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审计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七条     审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
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价;
    (二)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
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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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
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
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
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向其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五)完成董事会及审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审计任务。
    第十八条     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
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审计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
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上市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
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督促公司对外披露: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
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
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 二十条    审计部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次
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
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第二十一条     审计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
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所有的运营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售及
收款、采购及付款、研发管理、固定资产管理、存货管理、资金管理(包括投资融资
管理)、财务报告、信息披露、人力资源管理和信息系统管理等。
    上述控制活动涉及关联交易的,还应包括关联交易的控制政策及程序。
    审计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

                                     3
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
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第二十五条    审计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
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


                                第四章       具体实施
       第二十六条    审计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
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应当说明
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
       第二十七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
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第二十八条    审计部应当将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
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
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价的重点。
       第二十九条    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
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审计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
工作计划。
       第三十条     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
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
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
告。
       第三十一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
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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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予公司董事个
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指派专
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涉及证券投资、风险投资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针对证券投资行为、风险
投资行为建立专门内部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
自有资金,投资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
进行投资,是否存在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不得进行证券投资、风险投资等的情形,保
荐人(包括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下同)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三十二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
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
讼、仲裁及其它重大争议事项。
    第三十三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
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
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独立董事审查情况、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五)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三十四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
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或关
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独立董事审查情况、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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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确;
    (五)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
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六)交易对手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七)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
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公司利益。
    第三十五条   审计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审
计(如适用),并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意见。在审计募集资金使用
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是否与存放募
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二)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募集资
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
    (三)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者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
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者挪用现象;
    (四)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筹资金、用闲置募集资
金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
息披露义务,监事会、保荐机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三十六条   审计部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时,
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包括各内部
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二)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信息的传递、审核和披露
流程;
    (三)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
责任;
    (四)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五)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是否指派专人跟
踪承诺的履行及披露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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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第三十七条     董事会或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
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第三十八条     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形成
决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和监事会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审议,保荐机构
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第三十九条     公司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应当至少每两年要
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一次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条     如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公司
董事会、监事会应当针对所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所涉及事
项的基本情况,董事会、监事会对该事项的意见,以及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
施。
       第四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在符合条件媒体上披露内部控制
自我评价报告及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有)等主体出具的意见。


                                   第五章    责任
       第 四十二条    审计对象违反公司内部审计制度规定,拒绝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
的文件、资料及证明材料的,或者提供虚假资料、阻碍检查的,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责
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报请公司董事会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十三条     审计对象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审计结论的,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责令
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报请公司董事会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构成犯
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照公司内部有关规定予以
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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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拟订,并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广东朝阳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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