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982 证券简称:湘佳股份 公告编号:2024-046 债券代码:127060 债券简称:湘佳转债 湖南湘佳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以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董事会 (3)股东大会的主持人:喻自文先生 (4)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5)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 年 5 月 6 日(星期一)下午 14:30; 网络投票时间: 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 年 5 月 6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5 月 6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6)会议的召开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7)会议地点:湖南省石门县经济开发区天供山居委会夹山路 9 号湖南湘 佳牧业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2、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2 人,代表股份 72,409,370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50.765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1 人,代表股份 72,397,330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50.7571%。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12,04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84%。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6 人,代表股份 5,743,820 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的 4.026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5,731,780 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的 4.0185%。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12,04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84%。 (3)其他人员出席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聘请的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律师熊林先生、邓争艳女士现场对本次股东 大会进行见证。 二、议案的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 了表决: 1、审议《关于 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 72,397,33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34%; 反对 12,04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66%;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5,731,78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99.7904%;反对 12,04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096%;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根据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2、审议《关于 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 72,397,33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34%; 反对 12,04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66%;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5,731,78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99.7904%;反对 12,04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096%;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根据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3、审议《关于<2023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 72,397,33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34%; 反对 12,04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66%;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5,731,78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99.7904%;反对 12,04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096%;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根据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4、审议《关于 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 72,397,33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34%; 反对 12,04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66%;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5,731,78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99.7904%;反对 12,04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096%;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根据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5、审议《关于 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 72,397,33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34%; 反对 12,04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66%;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5,731,78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99.7904%;反对 12,04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096%;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根据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6、审议《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 72,397,33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34%; 反对 12,04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66%;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5,731,78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99.7904%;反对 12,04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096%;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根据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7、审议《关于续聘 2024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 72,397,33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34%; 反对 12,04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66%;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5,731,78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99.7904%;反对 12,04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096%;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根据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8、审议《关于 2024 年度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 72,397,33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34%; 反对 12,04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66%;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5,731,78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99.7904%;反对 12,04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096%;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根据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9、审议《关于 2024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表决情况:喻自文、邢卫民、喻薇融、邢成男、吴志刚回避表决,同意 997,33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8072%;反对 12,040 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192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喻薇融、邢成男回避表决,同意 131,780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1.6284%;反对 12,04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8.371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根据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律师熊林先生、邓争艳女士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 了法律意见书,其结论意见如下: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 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湖南湘佳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湘佳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 会的法律意见书(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出具)。 特此公告。 湖南湘佳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5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