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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森麒麟: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森麒麟轮胎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2024-12-28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青岛森麒麟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501 号白玉兰广场 23 层
电话:021-55989888 传真:021-55989898 邮编:200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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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青岛森麒麟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德恒 02G20230185-00011 号
致:青岛森麒麟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青岛森麒麟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 年第六次临时股
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于 2024 年 12 月 27 日(星期五)召开。德恒
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公司委托,指派谢强律师、胡宝月律师
(以下简称“本所经办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青
岛森麒麟轮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
经办律师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
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经办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并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
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章程》;

     (二)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议;

     (三)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

     (四)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12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
等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的《青岛森麒麟轮胎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
2024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的公告;

     (五)公司本次会议现场参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六)公司本次会议股东表决情况凭证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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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本次会议其他会议文件。

     本所经办律师得到如下保证:即公司已提供了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
意见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
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经办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的要求,仅对
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以及《股
东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和会议
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
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
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仅供见证公司本次会议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
任何其他目的。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精神,本所经办律师对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
法律意见:

     一、 本次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1. 根据 2024 年 12 月 11 日召开的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议,
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次会议。

     2. 公 司 董 事 会 于 2024 年 12 月 12 日 在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http://www.szse.cn)等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了《青岛森麒麟轮胎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 2024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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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前述公告列明了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
出席对象、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审议的事项及议案、会议登记方式、会议联系人
及联系方式等。

     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1.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的方式。

     本次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12 月 27 日(星期五)14:30 在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
大信街道天山三路 5 号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和互联网投
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 年 12 月 27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12 月 27 日 9:15-9:25,9:30-
11:30 , 13:00-15:00 ;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互 联 网 投 票 系 统
(http://wltp.cninfo.com.cn)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12 月 27 日的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 本次会议由董事长秦龙先生主持,本次会议就会议通知中所列议案进行
了审议。董事会工作人员当场对本次会议作记录。会议记录由出席本次会议的会
议主持人、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等签名。

     3. 本次会议不存在对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的情形。

     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通知
所告知的内容一致,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 414 人,代表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547,005,08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2.8302%。其中:

    1.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2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495,998,00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7.9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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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经办律师查验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居民身份证、
证券账户卡、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系记载于本次会议股
权登记日股东名册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真实有效。

    2.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402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51,007,075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263%。

    (二)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经办律师以
现场或视频等通讯方式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
会议的合法资格。

    (三)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其作为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出席、列席本次会议的人员及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
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 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一)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的方式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了表决。

    (二)本次会议按《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与本所经办律师共同负责进
行计票、监票。

    (三)本次会议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已对中小投资者表决
情况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结果。

    (四)本次会议投票表决后,公司合并汇总了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会议主
持人在会议现场公布了投票结果。

     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会议的表决
程序合法有效。

     四、 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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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结合现场会议投票结果以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网络投票结束后
向公司提供的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结果,本次会议的投票结果如下:

     1.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46,758,322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549%;
反对 206,36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377%;弃权 40,400 股(其
中,3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74%。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51,440,095股,占该等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5226%;反对206,36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数的0.3993%;弃权40,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股),占该等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782%。

     2. 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公司 2024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46,150,762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8438%;
反对 777,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1421%;弃权 77,22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3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141%。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50,832,535股,占该等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8.3471%;反对777,1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数的1.5035%;弃权77,2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300股),占该等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1494%。

     3. 以累积投票方式逐项审议通过《关于换届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
董事的议案》

     3.01 审议通过《选举秦龙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538,912,638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8.5206%。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43,594,411股,占该等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84.3433%。

     3.02 审议通过《选举林文龙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543,662,672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38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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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48,344,445股,占该等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3.5333%。

     3.03 审议通过《选举秦靖博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544,125,255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4735%。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48,807,028股,占该等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4.4283%。

     3.04 审议通过《选举许华山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544,081,886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4656%。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48,763,659股,占该等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4.3444%。

     3.05 审议通过《选举王倩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544,083,392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4659%。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48,765,165股,占该等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4.3473%。

     3.06 审议通过《选举王宇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544,082,466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4657%。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48,764,239股,占该等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4.3455%。

     4. 以累积投票方式逐项审议通过《关于换届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
事的议案》

     4.01 审议通过《选举李鑫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543,877,924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4283%。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48,559,697股,占该等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3.9498%。

     4.02 审议通过《选举丁乃秀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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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结果:同意 543,871,038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4271%。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48,552,811股,占该等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3.9365%。

     4.03 审议通过《选举谢东明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543,896,526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4317%。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48,578,299股,占该等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3.9858%。

     5. 以累积投票方式逐项审议通过《关于换届选举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
代表监事的议案》

     5.01 审议通过《选举刘炳宝先生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 543,661,655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3888%。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48,343,428股,占该等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3.5314%。

     5.02 审议通过《选举纪晓龙先生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 543,779,344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4103%。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48,461,117股,占该等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3.7591%。

     (二)本次会议审议的第 1 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须经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本次会议不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

     (三)本次会议主持人、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其代理人均未对表决结果提
出任何异议;本次会议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通过;本次会议的决议与表决结果一
致。

     本所经办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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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上,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会议
的人员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以及表决程序、表决
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经办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次会议决议的法定文件随其他信
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一式三份,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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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森麒麟轮胎股份有限公司2024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

                                                             沈宏山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_

                                                             谢    强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_

                                                             胡宝月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