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天精装:2024-104 深圳中天精装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4-11-23
证券代码:002989 证券简称:中天精装 公告编号:2024-104
债券代码:127055 债券简称:精装转债
深圳中天精装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 召开时间:2024 年 11 月 22 日(星期五)15:00
2、 现场会议地点: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车公庙泰然八路深业泰然大厦 C
座 8 楼大会议室
3、 召开方式: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 表决方式: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5、 召集人:董事会
6、 主持人:董事长楼峻虎先生
7、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8、 出席情况:
(一)股东总体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62 人,
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101,640,59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2.1002%。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58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
数合计为 994,47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098%。
(二)股东现场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6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
司股份数合计为 100,646,31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1.5906%。
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2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
数合计为 2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
(三)股东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56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
数合计为 994,27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097%。
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56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
股份数合计为 994,27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097%。
9、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
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
了表决:
(一)审议通过《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 情况: 同意 101,524,692 股 ,占出 席会 议所有 股东 所持 股份的
99.8860%;反对 30,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04%;弃权
85,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3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878,57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8.3457%;反对 30,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1072%;弃权
85,00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5472%。
(二)审议通过《关于可转债募投项目结项、终止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
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总表决 情况: 同意 101,525,012 股 ,占出 席会 议所有 股东 所持 股份的
99.8863%;反对 30,58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01%;弃权 85,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3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878,89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8.3778%;反对 30,58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0750%;弃权
85,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5472%。
(三)审议通过《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部分投资项目结项、终
止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总表决 情况: 同意 101,522,612 股 ,占出 席会 议所有 股东 所持 股份的
99.8839%;反对 32,98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24%;弃权 85,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3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876,49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8.1365%;反对 32,98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3163%;弃权
85,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5472%。
三、律师见证情况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姓名:林晓春、刘璐
(三)结论性意见: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
席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深圳中天精装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中天精装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五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中天精装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11 月 22 日